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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产权单位的委托,对下列资产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及起挂价: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合成氨厂资产转让,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在建工程等。起挂价为人民币38062.07万元(具体见岳评报字[2008]A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二、交易方式及要求:
1、交易方式:采用挂牌竞价,出价最高者受让。
2、该资产转让行为已经过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3、原合成氨厂员工成建制划入购买方。
4、成交后7天内支付1.15亿元人民币,余款一年内付清,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5、购买方注册资本不少于3.5亿元人民币。
6、保证资产转让后的新企业正常持续生产经营。
三、报名须知:
1、报名时交纳报名保证金3000万元(以到账为准),中标的抵交价款,未中标的在开标后三个工作日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2、单位报名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报名及挂牌时间:2008年6月3日至2008年6月30日下午2时止;
报名及挂牌地点:衢州市产权交易所(浙江省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联系人:林先生 垂询电话:0570-3891707、3891705
衢州市产权交易所
2008年6月3日
衢州市产权交易所
关于巨化合成氨厂资产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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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概述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合成氨厂资产转让,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在建工程等(具体见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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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38062.0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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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所在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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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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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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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氨化工原料及后续产品、基本化工原料及后续产品和化肥、农药的生产与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浙江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8月1日);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咨询和技术转让,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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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
叶志翔 |
成立日期 |
1998.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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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55680万元 |
注册地 |
浙江省衢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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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式 |
公开挂牌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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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 牌 期 限 及 其 他 事 项
1、公告挂牌期:自2008年6月3日报刊公告日(即挂牌起始日)至2008年6月30日下午2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人并办理竞买报名登记手续。
2、在20个工作日内如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则在不改变公告挂牌规定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 且报价达到或高于起挂价的,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于挂牌截止日下午2点前与转让方签订标的《成交确认书》;若征集到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方的,在20个工作日内接受意向受让方多次报价,最后以报价最高者中标;到挂牌及报名截止时仍有两个以上受让方要求继续报价的,进入现场竞价程序,以报价最高者中标。
3、受让报名:企业法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保证金缴纳凭证,到衢州市产权交易所(浙江省衢州市荷花西路107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办理报名手续。
4、保证金:报名时交报名保证金3000万元(支票以到账为准)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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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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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
会计师事务所 |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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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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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项目 |
账面净值 |
调整后账面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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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
D=C-B |
E=D/B*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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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
3474.62万元 |
3474.62万元 |
3777.75万元 |
303.13万元 |
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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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 |
31629.11万元 |
31629.11万元 |
33710.67万元 |
2081.57万元 |
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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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
573.65万元 |
573.65万元 |
573.6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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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35677.38万元 |
35677.38万元 |
38062.07万元 |
2384.70万元 |
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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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07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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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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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让方的要求 |
1、受让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5亿元人民币;
2、付款方式:资产成交后,7天内支付1.15亿元人民币成交价款,余款在一年内付清,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3、原合成氨厂员工成建制划入受让方;
4、保证资产转让后的新企业正常持续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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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披露 |
1、房屋建筑物中建筑面积51527.72平方米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物的面积,在办理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时,若法定机构测量面积与评估报告书所用面积不一致时,以法定机构测定面积为准;
2、挂牌竞价所发布的标的金额数据,均仅表示挂牌标的未精确的余额,而非挂牌标的可回收价值的承诺。挂牌标的起挂价不构成对标的出售转让后的可回收价值的承诺。
3、根据相关规定,已将知悉的转让标的瑕疵向受让方说明,并声明:对本次转让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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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 |
0570-3891707、3891705 |
联系人 |
林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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