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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衢市告字[2007]13号

作者: 佚名    来源:    日期:2007年06月14日    访问次数:

 



  
   经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出让衢州市区三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


1  市区彩虹路西侧、艺苑路北侧B-43号地块          68538 商住
2  衢江区东港街道绿川路东侧、荟萃路北侧E-23号地块 19992 工业
3  衢江经济开发区天湖南路以南、临湖北路以西C-7-3号地块 24744 工业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1.52 ≤31.9﹪ 30﹪ /
≥0.8 >40% ≤20% ≥1720
≥0.8 40-60% ≤20% ≥1607

出让年限(年) 起始价(元/平方米) 竞买保证金(万元)

商业40住宅70         1020            3000
50                  105             150
50                  127.5             200



   注:1、编号1地块为商住用地,总建筑面积<104178.2㎡,其中:营业用房建筑面积<2700㎡、会馆等公共建筑面积2000㎡,小区内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2、编号 2、3地块为一类工业用地,厂区内禁止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在衢州市区范围有拖欠土地出让金的企业、自然人不得参加本次竞买。
   三、我局将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在2007年7月3日下午5时前确定上述宗地公开出让的具体方式(挂牌或拍卖),并告知所有申请人。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四、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07年6月27日至2007年6月29日,到衢州市区世纪大道677号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城东分局获取公开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07年7月2日至2007年7月3日,到衢州市区世纪大道677号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城东分局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3日下午4时30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07年7月3日下午5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地点:衢州市荷花西路107号衢州市招投标中心;公开出让时间:拍卖:2007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
挂牌时间:2007年7月4日至2007年7月17日下午4时30分。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衢州市世纪大道677号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城东分局。
   联系电话:  国土城东分局     0570-3851515    3851520
   联 系 人:     王福东    余建荣
   公告相关材料可登录衢州招投标信息网 www.qzztb.net 或衢州国土资源网站www.quzgt.gov.cn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6月14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须知
衢市须字[2007]13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出让衢州市区三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出让人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我局指定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城东分局承办。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
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 规划指标要求 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出让年限(年) 起始价(元/平方米) 竞买保证金(万元)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1 市区彩虹路西侧、艺苑路北侧B-43号地块 68538 商住 <1.52 ≤31.9﹪ 30﹪ / 商业40住宅70 1020  3000
2 衢江区东港街道绿川路东侧、荟萃路北侧E-23号地块 19992 工业 ≥0.8 >40% ≤20% ≥1720 50 105 150
3 衢江经济开发区天湖南路以南、临湖北路以西C-7-3号地块 24744 工业 ≥0.8 40-60% ≤20% ≥1607 50 127.5 200
注:1、编号1地块为商住用地,总建筑面积<104178.2㎡,其中:营业用房建筑面积<2700㎡、会馆等公共建筑面积2000㎡,小区内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2、编号 2、3地块为一类工业用地(纺织业和家具制造业),厂区内禁止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在衢州市区范围有拖欠土地出让金的企业、自然人不得参加本次竞买。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3日下午4时30分。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公开出让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07年6月27日至2007年6月29日,到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城东分局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公开出让公告;
(2)公开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授权委托书;
(5)竞买资格确认书;
(6)挂牌出让报价单;
(7)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8)成交确认书;
(9)其他有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07年7月2日至2007年7月3日,到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城东分局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编号2、3地块提供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意见;
(7)公开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编号2、3地块提供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意见;
(6)公开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编号2、3地块提供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意见;
(7)公开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编号2、3地块提供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意见;
(7)公开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我局负责对公开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07年7月3日下午5时前确定上述宗地公开出让的具体方式(挂牌或拍卖),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出让活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公开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公开出让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我局于2007年7月2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本次公开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1、拍卖出让时间:2007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
2、挂牌出让时间:2007年7月4日至2007年7月17日下午4时30分;
3、接受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上午9时至11时半和下午2时半至4时30分。
七、出让起始价、增价幅度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采用有底价的方式出让,编号1地块增价幅度每平方米不少于人民币10元的整数或倍数增价,编号2、3地块增价幅度每平方米不少于人民币2元的整数或倍数增价。
八、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3、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4、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5、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6、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7、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8、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9、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锤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二)确认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三)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在三日内到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城东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即2007年8月6日前)交清总地价款。
九、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公布;
2、挂牌主持人介绍各地块的情况。
(二)挂牌竞价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认。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1、主持人确认挂牌截止时间2007年7月17日下午4时30分;
2、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认竞得人;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土地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当场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报价;
(3)现场竞价的竞价规则为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现场一次性填写报价单,以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单出现价格不一致时,以大写数为准),如出现相同最高报价,则相同报价的竞得人需在已有报价之上继续报价,直到出现最高报价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在三日内到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城东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挂牌成交之日起30日内(即2007年8月15日前)交清总地价款。
十、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衢州招投标信息网 www.qzztb.net 或衢州国土资源网站www.quzgt.gov.cn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十一、竞、报价规则
(一)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报价,但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主持人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
(三)本次拍卖设有底价,最后应价未达到底价时,拍卖主持人终止拍卖活动。
(四)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六)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七)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八)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公开出让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公开出让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公开出让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我局同意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本次公开出让地块均设有底价,在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前须严格保密。
(四)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五)确定竞买人后,竞得人在现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公开出让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成交后编号1地块竞买保证金内50万元转作受让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其余竞买保证金转作定金;编号2、3地块竞买保证金内各30万元转作受让各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其余竞买保证金转作定金;各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待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后按合同约定开发的给予退还(不计息)。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拍卖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在公开出让开始前终止出让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出让活动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公开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拒绝支付地价款的;
(3)竞得人逾期缴纳地价款的,每延期缴纳一日按延期缴纳地价款数额的1‰收取滞纳金,超过30日仍未交清地价款的。
(九)拍卖或挂牌成交价即为出让地块的单价。
(十)竞得人应当按出让须知的规定时间支付成交总地价款。付清全部拍卖(挂牌)成交总地价款,提供环评意见、立项文件、规划用地许可证、平面布置图等资料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一)出让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二)参加公开出让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三)其他事项:
1、本次出让地块如规划、建设、人防、用水、用电、白蚁防治等费用,由竞得人在办理各有关手续时自行交纳。竞得人必须严格按规划平面布置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开发建设中的施工用水、用电等手续和费用由竞得人到相关部门自行申请办理。编号1地块按总建筑面积(竣工确权面积)千分之七比例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及不少于35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由竞得人按规定提供。
2、公开出让地块的土地按现状出让,土地进一步平整由竞得人承担。
3、建设周期:编号1地块为36个月、编号2、3地块为24个月(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主体工程在土地交付后三个月内必须动工,无故不按时开工的,每延迟一日,竞得人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0.3‰违约金。
4、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向有关部门申办计划立项、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5、出让地块内配套(道路、绿化、管线等)由竞得人按规划设计要求自行配套;竞得人在开发建设中遇到通道、管线、用水、用地等施工建设方面的事项,由衢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和衢江经济开发区牵头协调。
6、公开出让地块规划管理要求:按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实施。
7、在土地交付后编号1地块36个月、编号2、3地块24个月要求全面竣工,竞得人应及时向国土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复核验收,逾期则按有关规定每延迟一日,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3‰的违约金。
8、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交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凭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税费票据凭证等有关资料,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9、公开出让地块的土地面积今后在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复核验收时,如“发证”或“用地”面积减少,土地使用权地价款不再作调整。
10、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由具有公证资质的公证处公证。
(十四)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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