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旅游局组织对全市旅行社导游管理开展了一次专项检查,就全市旅行社导游用工合同签订,导游管理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修订,导游最低保障工资落实以及导游带团管理规范等方面的情况作了检查、了解。从检查情况来看,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旅行社导游管理的法律背景发生了变化。如何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及时调整旅行社导游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成了大多数旅行社老总关心的问题。对导游管理措施也适时作了一些相应的调整。大多数旅行社对专职和挂靠的导游重新进行了梳理,重新建立了管理台帐。为专职导游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等应当交缴的资金,导游薪酬采用底薪加补贴的方式,导游工资收入均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但对兼职和挂靠的导游,及部分旅行社导游带团规范操作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这次组织开展的旅行社导游管理专项检查,主要是针对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强化导游队伍的管理和引导所作的一次有针对性地调研、检查。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旅行社经营成本大幅提高,尤其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加班、节假日工资标准作了严格的要求,而导游工作的特殊性又决定了旅行社导游工资成本还要增加。由于现行导游管理采用的是执业许可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职业必经通过旅行社或导服公司等雇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获得执业资格。导游行业这种先签订劳动关系,后获得职业能力的特殊性与新的《劳动合同法》所谓的先拥有职业能力,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构成了一组矛盾,短时间内依据现行法规很难获得解决。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由于没有更多详细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如何根据法规精神,创新导游队伍的管理也成为旅游管理部门和旅行社老总共同关心的一个课题。
在检查中,我们很欣喜的看到一些旅行社已经作了一些思考和创新。比如铁道旅行社引进了采购导游服务的机制,即根据旅行社业务发展需要,向劳务中介机构采购导游,而不与导游发生直接的劳动关系;乌溪江旅行社与部分兼职导游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合同,严格执行每天工作低于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法律规定;衢州旅行社与挂靠导游签订了帮助导游注册取得执业资格的协议等。旅行社的这些做法对适应新的《劳动合同法》,规范导游队伍的管理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或为今后推进导游行业职业化,化解旅行社与导游管理之间的深层矛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