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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下拨乌溪江水资源保护费,完善发展与保护、权利与义务的运行机制(第20号)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年02月16日    访问次数:
承办单位:市水利局
建议内容
要求下拨乌溪江水资源保护费,完善发展与保护、权利与义务的运行机制(第20号)
领衔代表
陈金友
答复反馈情况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办理落实情况
已解决
 
正在解决
创造条件解决
 
根据《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乌溪江下游的巨化集团公司我市自来水厂按规定缴纳了水资源费,但因管理体制,巨化公司水资源费由省水利厅委托我局代收,其中70%上交省水利厅,30%留成部分由衢州市、柯城区分成。针对目前这种管理体制,市政府、市水利局多次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并做了大量的工作,希望将巨化公司水资源费收费权下放到衢州市,或增加分或比例,以期能够加大经济投入更加合理保护开发利用乌溪江水资源,同时也将逐步完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机制。
虽然巨化水资源收费经争取还未取得明显成效,但今年编制的《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中,乌溪江库区列入十大饮用水源库区保护区,保护的建设可以积极向上争取补助资金,同时也可以汇聚多方力量共同保护乌溪江水资源。
《衢州市乌溪江保护办法》已于2005年4月20日颁布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将成立乌溪江库区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将由管委会集中管理,统一安排,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乌溪江水资源的保护、污染防治、补助及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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