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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对建筑、规划、交通、水利设计行业提供优惠税收政策,扶持设计企业做大做强(第44号)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年02月17日    访问次数:
承办单位: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建议内容
关于要求对建筑、规划、交通、水利设计行业提供优惠税收政策,扶持设计企业做大做强(第44号)
领衔代表
饶太水
答复反馈情况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办理落实情况
已解决
正在解决
 
创造条件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因此,我市建筑、规划、交通、水利设计等企业,凡符合上述规定的,由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的核定征收方式主要有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设计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为10%至30%,我市规定为15%。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我市建筑、规划、交通、水利设计等企业的发展,是我市各级地税机关的重要职责,我们将竭诚为企业做好各项税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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