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网上征询意见截止至 2007年4月9日。
市法制办
2007.3.26
衢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持优美、清洁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爱国卫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依据或出处:1、《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第四条中规定“加强卫生法制观念,制订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法规,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2、《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一条第5点规定“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3、《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申报的10个基本条件之一“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依据或出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一条第1点规定“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以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宗旨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
依据或出处:1、当前全国卫生系统对爱国卫生工作普遍使用的定义。本处参照《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和《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第二条中规定“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努力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依据或出处:1、《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第一条中规定“各级政府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使卫生条件的改善以及卫生水平的提高与“四化”建设同步发展。”
2、《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第二条中规定“对于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政府要给予应有的支持。”
3、结合《浙江省卫生现代化建设纲要(2001-2020年)》第十一条第二十六点有关卫生事业投入的政策,并参照《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和《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依据或出处:参照《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和《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
依据或出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一条第6点规定“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依据或出处:《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第四条中规定“评比竞赛是激励群众的有效方法,应当继续采用。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通过检查评比竞赛活动,推动卫生预防工作深入发展。”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
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依据或出处:《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第二条中规定“要根据群众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开展社会集资,义务服务,并开展有偿服务,办好公益性卫生事业,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热情欢迎海内外有识之士捐赠投资,兴建卫生福利设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规章制度;
(三)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
(六)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的创建工作;
(七)组织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八)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灭鼠、蚊、蝇、蟑螂)活动;
(九)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等有关科学研究;
(十)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依据或出处:1、《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第二条有关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要任务和第三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爱国卫生工作主要任务的有关规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全国和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全国和各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担负着委员会日常大量的、繁重的工作任务,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依据或出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一条第2点规定“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卫会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制度;
争创卫生先进单位、无烟单位;
按规定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组织本单位职工或辖区村(居)民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完成当地爱卫会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依据或出处: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一条第3点规定“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2、《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九条对社区和单位卫生作出的专门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本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开展活动。
依据或出处:《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建立爱国卫生月制度。在开展经常性卫生活动的同时,每年都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在爱国卫生月活动中,要有计划办几件有利于群众的实事,强化群众和社会各部门的大卫生观念”。而爱国卫生月定为4月份是全国爱卫会的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本区域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依据或出处:《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第二条中规定“要根据群众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开展社会集资,义务服务”。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爱卫会应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爱国卫生目标管理的实施情况。单位应定期将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卫会报告。
依据或出处:《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第二条中有关爱卫会主要任务和第三条中有关当前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规定。
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按规定做好门前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绿化和硬化工作,推广垃圾袋装化,做好垃圾、粪便的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依据或出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三条第3点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局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并经征求意见后部门无异议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依据或出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有关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要求,我市卫生部门的职责分工,并经征求意见后部门无异议情况。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或出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四条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我市环保部门的职责分工,并经征求意见后部门无异议情况。
第十八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应当按照爱卫会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厕所卫生、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工作。
依据或出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爱卫会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争创文明施工单位。
依据或出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三条第8点有关建筑工地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要求:
(一)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污物,填平坑洼积水场地,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窨井流水畅通;有机垃圾有密闭容器并做到定点倾倒;露天物品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
(二)室内卫生:室内、走廊、过道、楼梯、墙面、地面清洁,窗明几净,无积尘、蛛网、无废弃杂物,办公用品放置有序。厕所水冲式,无垢、无臭、无蝇蛆、无粪便满溢,卫生工具配备齐全。
(三)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上岗;食具严格消毒,防鼠、防蝇、防腐、防尘设施齐全;各类定型包装食品有生产日期、保存日期或保质期,禁止出售腐败变质食品。
(四)公共场所卫生:空气质量、采光、噪音、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物品严格消毒。
(五)积极开展“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活动,不乱堆乱放杂物、废弃物,及时清除乱贴乱画。
依据或出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九条社区和单位卫生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做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依据或出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九条社区和单位卫生的有关要求和第十条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组织开展农村居民户厕、公厕的改造工作。
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及卫生标准。
农村及居民的户厕、公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依据或出处:1、《浙江省卫生现代化建设纲要(2001- 2020年)》第二条第9点有关大力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
2、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的要求,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户外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依据或出处: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二条第8点“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的规定。
2、《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申报的10个基本条件之一“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乱倒、不乱贴乱画、不乱堆乱放、不乱拉乱挂、不乱搭乱建;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依据或出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有关提高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的要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和市民文明素质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村(居)民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依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单位和个人出资、政府补助的办法筹集经费。
单位、个人应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
单位和个人自行杀灭病媒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进行杀灭。
病媒生物防制的药品药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严格管理,防止中毒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药械。
依据或出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八条病媒生物防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
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发布卫生宣传与健康知识的公益性广告。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依据或出处:1、《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第三条第4点“大力发展全民健康教育事业,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有关要求。
2、《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二条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未达到卫生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做好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开展或者拒绝参与除“四害”等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四)其他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或者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依据或出处:本处参照《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和《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依据或出处:本处参照《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和《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