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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衢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意见

作者: 佚名    来源:    日期:2007年03月08日    访问次数:   【发表意见

本次网上征询意见截止至 2007年3月23日。
市法制办
2007.3.7

衢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条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词语解释]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招牌、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公共阵地是指道路、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及第五条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及所辖建制镇范围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自行设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局负责老城区(含南区)、西区、市经济开发区、衢化片区、双港开发区范围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审批和监管;衢江区建设局负责衢江区建成区和所辖建制镇范围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管;柯城区建设局负责柯城区所辖建制镇范围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内容审查管理,并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日常监督检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衢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并对落地、屋顶广告的设置是否符合城市街景规划提出书面意见,为许可审批部门提供依据。
 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并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市区户外广告、灯箱、霓虹灯、招牌审批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2、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3、户外广告设置样件(效果图或照片);
 4、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市区户外广告、灯箱、霓虹灯、招牌审批表》批准件;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并结合本市实际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定]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第八条[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应严格执行《衢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建设、规划、工商、交通、公安、综合执法、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
 设置户外广告需办理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户外广告的设置如涉及交通道路、铁路、民航、航运、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园林绿地等的,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并结合本市实际
 第九条[禁止设置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并结合本市实际
 第十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真实、清晰、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市区建成区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及《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经批准后的设置期限]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参照《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市区户外广告、灯箱、霓虹灯、招牌审批表》批准件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设置,必须在设置期满前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应由设置者立即自行清除。
 在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内,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形式、数量、规格或内容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审批。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并结合本市实际
 第十三条[张贴式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式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张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巷、道路、信箱等处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文体、公益等活动需要设置直幅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不得超过7天,有效期满后应立即自行清除。
 参照《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并结合本市实际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经营条件]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商户取得《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户外广告主应当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户外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设置户外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及《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十六条[收费规定]户外广告规费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标准执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结合本市实际自行设定
 第十七条[公共阵地管理]
 公共阵地广告经营权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可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并结合本市实际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发布]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设置审批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并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户外广告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市容和安全管理]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衢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和有关质量标准,确保设置牢固、安全,并应定期维护。
 凡色彩剥蚀、破损陈旧、危及公共安全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整修、加固、清洗、更换或者拆除。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的格式要求]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清晰标明批准编号、工商登记证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并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十二条[禁止户外广告经营垄断]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及《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保护]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城市建设以及公益活动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
 如因城市建设以及公益活动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有关部门应先行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主按期拆除,有关单位对户外广告主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参照《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并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大型户外广告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影响市容的;
 (三)霓虹灯、灯箱断亮、不亮,影响市容的;
 (四)广告不符规范、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三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许可后擅自改变规格设置户外广告的,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第二十七条[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不按批准规定设置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民事赔偿责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或者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条[违反规划、交通和环保有关规定的处理]设置户外广告,违反规划、交通、环保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三十一条[申请复议及起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八条及《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办法解释]本管理办法由衢州市建设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特殊规定]国家和浙江省有涉及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及废止事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衢政发[1998]80号《衢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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