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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网上征询意见截止至 2005年12月5日。
市法制办
2005.11.21
衢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提高衢州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促进衢州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衢州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四条 培育、发展衢州名牌产品应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我市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终端产品和整机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高出口创汇的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名特优新类产品。
第五条 衢州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
第六条 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衢州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由市质监、经委、工商、农办、科技、财政、农业、商检、卫生、统计、药监、林业、水利、粮贸、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及市消协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负责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及名牌产品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市认定办设在市质监部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争创衢州名牌产品,对在创立衢州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八条 申请衢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请产品的注册商标和核
准范围相一致;
(二)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和较强的技
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标准化、计量、全面质量管理等基础工作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第九条 申请衢州名牌的工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三)产品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四)产品批量生产已满二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收入 3000万元以上(医药、电子产品及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出口产品年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产品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请衢州名牌的农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好;
(二)产品具有有效的注册商标;
(三)产品批量生产已满二年,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
产规模;
(四)产品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产品质量居省内同类产
品先进水平或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
(五)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用户、消
费者满意度高。
第十一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企业注册地址不在衢州境内的;
(二)产品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或产品无有效标准的;
(三)近二年内国家、行业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检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赔偿事件的;
(四)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
(五)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得相应许可或认证认可或审查批准的。
第十二条 衢州名牌产品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确有必要时,经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同意,也可以提前一年组织认定。申请认定衢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单位)须填写《衢州名牌产品申请表》,于计划认定当年4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本级企业直接报送市认定办。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应当自收到衢州名牌产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照本办法第八至十一条进行资格条件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上报市认定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市认定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有关经济部门和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计部门及行业协会分别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用户或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分别提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初审名单,形成初审报告材料。
第十五条 市认定办将初审报告材料和初审名牌以及有关材料分送衢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各位委员,并提请各位委员对初审名单进行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票的,确定为衢州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十六条 市认定办将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委员投票确定的衢州名牌产品初选名单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各界及广大用户、消费者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初选名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十八条 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衢州名牌产品采取委员表决方式,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认定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二)名牌认定委员会主任必须参加;
(三)认定为衢州名牌产品的,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赞成。
第十九条 对被认定为衢州名牌产品的,以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衢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衢州名牌产品”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条 衢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二十一条 衢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企业(单位)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和广告宣传中使用“衢州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衢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从衢州名牌产品中择优向省推荐浙江名牌产品。
第二十四条 未获得衢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衢州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新申请未通过认定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衢州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衢州名牌产品称号,但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可以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衢州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凡是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衢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予以除名,收回证书及标牌,并由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参与衢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请衢州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衢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衢州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衢州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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