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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对《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灌区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年12月02日    访问次数:   【发表意见

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灌区

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草案)

本次网上征询意见截止至 2005年12月12日。

市法制办

2005.11.29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增强水利设施运行维修和更新能力,发挥乌溪江引水工程(以下简称乌引工程)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乌引工程灌区,包括柯城区、衢江区和龙游县乌引工程灌区。

第三条 乌引工程实行集中水权、统一标准、统一收费、计划用水、合同供水、有偿供水的制度。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纳水费。

第四条 乌引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对供水实行分类定价。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乌引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乌引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乌引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第六条 乌引工程灌区供水价格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负责测算,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乌引工程灌区水费由衢州市乌引工程管理局负责征收,可委托县(区)乌引工程管理处收取,其他单位无权收取水费。

第八条 水费征收应采用统一票据,受委托单位应按季足额上交水费,年终结清,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凡委托代收的,可付给代收单位3%的代收手续费。

第十条 农业灌溉水费可由灌区所在地县(区)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 乌引工程灌区所收水费由衢州市乌引工程管理局负责按一定比例补助各县(区)乌引工程管理处,具体比例由市乌引工程管理局与有关县(区)商定。

第十二条 各类水费均实行货币计收。

第十三条 乌引工程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用水户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管单位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衢州市乌引工程管理局将根据水库蓄水状况,下一年度来水预测及用水户用水结构状况综合平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用水户应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第十四条 乌引工程实行计量供水,用水户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进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水管单位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十五条 乌引工程实行合同供水,用水户应与衢州市乌引工程管理局签订用水合同,并应根据合同,按时如数交付水费。逾期不交付水费的,水管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经催交无效,可停止供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水费收入用于乌引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大修、更新改造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各级水管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衢州市乌引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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