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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年12月13日    访问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结合市本级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的实施情况。

二、市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积极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办理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三、市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确定好案件的承办人员,并将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知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应及时办理好有关手续。

四、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援助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调查取证,会见受援人,按时出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2005年起市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由所在法律服务部门进行分类编号,并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04]132号《通知》的要求,卷宗由承办单位整理归档和保管。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认真填写《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审批表》,连同法院指定通知书、受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书、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起诉书、辩护、代理词、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在15日内送交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结案。

六、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应对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及卷宗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要及时责令其改正。

七、为调动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和浙江省财政厅、司法厅(浙财政字[2003]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衢州经济欠发达和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必要开支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市局从市财政核拨的业务经费中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在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办理刑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人民币400元;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处所不在市区范围之内的,但在本市范围内的案件,每件补助人民币700元;

3、不在本市范围内,但在本省范围内办理的案件,每件补助人民币1000元;

4、案情特别复杂,差旅费开支特别多的,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并报市局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增加补助。

八、为及时加强对市局直属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应在案件办结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报送《法律援助结案审批表》和案件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发放办案补助。

九、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安排本所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法律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和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收取受援人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十、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尽的义务。为此,市局将把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列入法律服务人员年终考核、执业证年检注册考核的内容之一。同时,市局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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