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民政局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全市性基金会运行的若干规定(试行)》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5-07-09 17: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规与审批服务处)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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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公告

结果反馈

征集时间: 2025-07-09 08:30:00 2025-07-17 18:00:00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各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全市性基金会运行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7月17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柯城区花园东大道158号825室)。联系人:方先生,联系电话:0570-3076663。

衢州市民政局

2025年7月 9日


关于规范全市性基金会运行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营造良好的基金会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接受捐赠和资助活动,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益慈善活动的纯洁性和公平性,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性基金会运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金会的财产和捐赠管理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或者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

基金会使用捐赠资金,应当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但捐赠协议不得规定使特定个人或企业等法人受益的内容。

(二)基金会应当以相关凭据、历史成本或者公允价值作为确认非现金捐赠财产价值的依据。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的非现金捐赠,应当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再行入账。

(三)基金会应当可以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设立公益慈善项目。对资金额度大、影响力较广的项目,基金会应邀请行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对公益慈善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指派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估。

(四)基金会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执行公益慈善项目,应当对其资质、信用、能力等进行评估,就公益慈善项目执行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并对公益慈善项目全程进行监督。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执行项目。

(五)基金会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理事、监事、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将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基金会捐赠作为给予受益人资助的前提条件。

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救助,应当设置符合受助对象的条件,但开展救助时,不得将受助人对某类物品的使用经历作为前置条件。

(六)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应当以支持本地公益慈善事业为主,年度对本地公益慈善事业的投入资金和物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公益支出的50%。

二、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和重大事项报告

(七)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通知,按时按要求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对年度捐赠总收入超过500万元或开展重大项目(如跨区域救助、涉外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报登记管理机关。

(八)基金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两类。

报批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未收到不同意见,可以按计划开展。

(九)基金会举办、承办或组织、资助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2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单笔支出超过100万元的活动项目、公益项目;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应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报批。

基金会针对上述事项进行报批,应提前2个月以上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制定风险预案并签定《基金会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十)基金会接受单笔超过100万元的境内捐赠应当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报备。

(十一)基金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重大事项,初突发性事项外,应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动态报告的原则,及时更新补充所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在事项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完成情况。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业务主管单位不予受理材料或要求基金会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十二)基金会如在异地开展活动、项目,无论是否属于重大事项,都应严格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事前报送所涉详尽材料。

三、基金会的运行和组织管理

(十三)实行双重管理的基金会,当业务范围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不相符,无法确认新的业务主管单位满2年,存在失管风险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十四)基金会变更或届满重新选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应当按照衢州市关于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规定,事前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选举。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事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开展法人离任审计,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派遣相关专业机构进驻基金会开展审计工作。

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要求基金会建立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法定代表人进行述职,应邀请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参加。

(十六)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资产规模较大的基金会,应当设监事会。

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的基金会选派监事。

本规定适用于在衢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各县(市、区)民政局参照执行。


附件1:基金会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wps

附件2:基金会事项报告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