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2931/2025-153555 | 成文日期: | 2025-07-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 | ||
文件名称:关于浙江澳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环保型粘结材料,年回收副产1400吨四氢呋喃、600吨甲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建〔2025〕34号
时间:2025年6月26日
原文链接:衢环建〔2025〕34号(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澳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环保型粘结材料,年回收副产1400吨四氢呋喃、600吨甲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