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公告
结果反馈
为贯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保障《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的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和《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设定的文化领域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质量,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7月2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至市文旅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曹廷丽,联系电话:0570-8089922
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27号
附件:1.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设定的文化领域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2.关于印发《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设定的文化领域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7月14日
附件1
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设定的文化领域
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事项代码 | 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 对象 | 适用条件 | 细化、量化裁量基准 |
330268052000 |
(衢州)对单位或个人损毁烂柯围棋文化古迹的行政处罚 | 《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烂柯围棋文化古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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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完全恢复原貌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罚款。 |
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基本恢复原貌的 | 处一千六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 ||||
采取补救措施仍不能基本恢复原貌的 | 处二千四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组织 | 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完全恢复原貌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 |||
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基本恢复原貌的 | 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采取补救措施仍不能基本恢复原貌的 | 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细化、量化裁量基准”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附件2
关于印发《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设定的文化领域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保障《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的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和《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设定的文化领域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下称《裁量基准》)。
二、起草过程
2025年6月,文旅局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的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等法律法规着手开展细化梳理工作。在经过多次内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于7月基本确定,形成《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针对《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中设定的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事项具体适用情节,细化、量化对应的裁量基准,有效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