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公告
结果反馈
为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衢州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江郎中路2号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陆沅泉;电话:0570-3082205 电子邮箱:735798654@qq.com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8月10日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0日
衢州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9〕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进一步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降低交通领域碳排放,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货车;到2026年底,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实现清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化比例有效提升,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和交通领域碳排放明显下降。
二、主要措施
采取奖励补贴、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疏堵结合措施,大力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有效减少老旧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按照“早淘汰多补贴原则”,制定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分类别对实施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提前报废淘汰奖励,对2025年5月1日(不含)前登记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予以补贴。
实施分类别补贴。综合考虑车龄、车型等因素,对距强制报废年限止1年至4年以上的中型货车每辆给予1~2.5万元补助;重型货车每辆给予1.2~4.5万元补助。
(三)实施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管控
严格执行《衢州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加强路面监控设施能力建设,强化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老旧柴油货车的执法力度。
(四)强化老旧柴油货车排气达标监管
加快机动车遥感监测、黑烟车电子抓拍等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完善科技监管能力。加强老旧柴油货车排气路检路查,加强车辆排气年检监管,加强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闭环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五)严格重点用车企业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管理
完善20辆以上柴油货车保有重点企业清单,建立健全机动车环境管理“一厂一策”,实现重点企业车辆信息及达标排放情况动态监管。实施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机动车排放黑名单管理,加强重点用车企业车辆门禁管控,压实企业移动源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成,定期召开会商会议研究有关事项,协同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日常组织协调,牵头组织对各地淘汰工作开展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牵头制定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和淘汰奖励补贴办法;指导各生态环境分局设置淘汰奖励补贴申请受理点,按照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对本辖区内提前淘汰货车的资料审核。
(二)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制定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政策;合力推进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地车辆淘汰工作做好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协同推进衢江港区、龙游港区内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淘汰。
(三)市财政局:配合制定鼓励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政策,统筹落实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市本级专项资金;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资金发放审核的监督管理。
(四)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车辆基本数据信息,办理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和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负责实施《衢州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严肃查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闯禁行为。
(五)市商务局:负责落实各地淘汰车辆收储点;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对报废车辆回收信息进行审核,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协同做好淘汰奖励申请受理工作;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车主办理相关手续。
(六)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行业内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工作。
四、保障措施
切实做好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工作,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民生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协作,简化流程以提升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积极配合,关注舆情、做好信访维稳,积极稳妥地推进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附件
衢州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推进我市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衢州市加快淘汰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2025年5月1日(不含)前登记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包括转出国外)的(不含微轻型货车、专项作业车、载客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予以淘汰补助。
1. 2025年5月1日至政策实施结束,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注销登记手续(或转出国外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可领取淘汰补助;
2. 车辆登记所有人应是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单位。
二、补助标准
将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报废并注销(或转出国外)的,予以淘汰补助,参照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机制,制定补助标准如下:
表1 淘汰补助金额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总补贴金额(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四)提前报废年限判定
根据相关规定,不同类别货车的强制报废使用年限具体如下: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提前报废时间、强制报废使用时间、淘汰时间按天计算。计算公式:提前报废时间=强制报废使用时间—淘汰时间。
(二)以下几种提前淘汰情况的老旧柴油货车不予奖励:
1.车辆所有人为财政供养单位和组织的;
2.自本办法印发当日为营运性质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2012年底前登记上牌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营运燃气货车(由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3.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后转入我市的老旧柴油货车(由交警部门认定);
4.在市外报废拆解的;
5.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交易过户的老旧柴油货车;
6.按照《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距离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的;
7.已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
三、申请期限与奖励标准
(一)申请期限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申请自衢州市鼓励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公告之日起开始受理,至2026年12月31日(含)截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车主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
(二)营运车辆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四)单位车主需提交有效的企业对公账户信息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车主需提交本人银行卡原件(核查后返还)及复印件(复印件需个人签名);
(五)《衢州市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资金申请表》(现场提供);
(六)如委托代办的,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
五、申请及办理程序
申请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奖励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一)车主将车辆(随附相关材料)交售至有资质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车主(或受委托人)携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受理点办理奖励申请手续。
(三)受理点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当场完成车主信息的审核,对符合淘汰奖励条件的出具《衢州市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资金申请表》,并由车主(或受委托人)签名确认。
(四)受理点对经车主(或受委托人)签名确认的《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资金申请表》加盖受理章,将凭证联给车主留存。
(五)各受理点以5个工作日为批次,将经现场初审的材料汇总报车辆所在地工作专班复审。
(六)各地工作专班复审符合要求的,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及时拨付资金。
(七)自成功受理后,一般在45天内予以办结,最长不超过60天。因车主自身原因,导致资金无法拨付的情况除外。
六、受理服务
按“就近办理、全市通办、一站式服务”原则,各受理点均可受理淘汰奖励办理手续。原则上依托本市有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单位,由各地政府分别设立“中重型货车淘汰报废和奖励申请受理点”,委托开展报废拆解、奖励申请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做好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车主对提交的申请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审核、发放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行政或其他责任。
(三)各受理点位应加强管理,确保受理点的服务和审查质量,市级和各地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受理点位进行考核,对于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资料审查错误率高的点位,取消其委托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应行政或其他责任。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25年月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交通、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