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82H/2025-153333 成文日期: 2025-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政复〔2024〕137号)

发布日期:2025-06-24 10: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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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7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7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7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后,于8月2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8月3日收到。本机关于8月6日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8月7日签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衢州市某区某乡某村村民,通过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了【202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申请人认为,【202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202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结合本案,【202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202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也未作出任何解释说明,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

二、【202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未载明征收目的,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结合本案,【202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只载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调查安排、其他事项,并未载明征收目的,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

三、【202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66.3989公顷,征收面积较大,但其载明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虽然《征收土地预公告》载明公告期限10个工作日未少于10个工作日,但征收面积过大,公告期限以法律规定最少时间作为公告期限,显然会存在被征收人不能完全知晓的可能,侵犯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征收工作的开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复议申请,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第*号】复印件;《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号)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亦不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仅是其作出拟征收土地的公示公告程序行为,系为征收土地所作的准备性、阶段性工作,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而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案涉《征收土地预公告》符合征收公共利益情形,公告程序合法。本案中,征收案涉土地是为了实施“浙江某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征收土地预公告》依法张贴送达,内容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土地预公告》符合公共利益情形,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预公告是土地征收过程中准备性、阶段性工作,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某项目核准的批复》(〔2023〕*号);衢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浙江某项目涉及公共利益专题审议会备忘录》;《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号)及附件;《征收土地预公告回执及张贴情况》及公告张贴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9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2023〕*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某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建设浙江某项目。批复载明:“浙江某有限公司:你公司通过衢州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关于要求核准浙江某项目的请示》(〔202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浙江某项目已列入国家能源局《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十四五’重点实施项目库,并已取得项目核准的相关支撑性文件。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五、项目建设条件 (一)站址:上水库位于某溪上游,下水库位于某桥附近某溪上游河段,输水系统和地下厂房位于某溪右岸上下水库间山体内。本项目已取得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本项目永久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1.59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155.57公顷(含耕地1.40公顷)建设用地2.96公顷,项目永久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本项目规划水平年涉及搬迁安置人口176人和生产安置人口194人。……”

2024年3月4日下午,某区府办在衢州市某区行政中心会议室主持召开浙江某项目涉及公共利益专题审议会。某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资规分局、区林业局、区征迁中心、某乡、某镇、某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对浙江某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情形进行了专题审议,形成《浙江某项目涉及公共利益专题审议会备忘录》。备忘录载明:“……现将会议议定事项备忘如下:(一)该征收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符合《衢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某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2021〕*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二)该征收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本次审议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因衢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实施某区某乡某号地块建设项目,拟征收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 某乡(某村、某村、某村)、某镇(某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66.3989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示意图。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行为不作为补偿安置依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被申请人将该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某乡人民政府、某村村办、某村小组1、某村小组2、某村村办、某村小组1、某村小组2、某村村办、某村小组1、某村小组2、某镇人民政府、某村等12处进行张贴。

申请人为衢州市某区某乡某村村民,其宅基地及房屋位于浙江某项目拟征收范围内。通过向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于2024年5月某日获得了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作出的〔202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

以上事实(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由: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第*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某项目核准的批复》(〔2023〕*号);衢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浙江某项目涉及公共利益专题审议会备忘录》;《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号)及附件;《征收土地预公告回执及张贴情况》及公告张贴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规定,作出〔202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属征地批前的准备程序,系土地征收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之规定,不宜将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土地预公告》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土地预公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