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82H/2025-153327 | 成文日期: | 2025-06-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衢州市公安局。
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司法死因鉴定申请书》。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依据公安机关司法鉴定行政行为做出鉴定意见。本机关于7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7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7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后,于8月5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8月21日,本机关召开行政复议听取意见会,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被申请人具有行政行为和侦查,申请人只对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未履行明知患者是肝癌晚期不能进行手术化疗的情况下,医生故意强制签字进行手术化疗,且没有告知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可能的风险和后果,导致患者化疗引起脑梗胃出血和全身浮肿黄疸等并发症,最终钾偏高尿无法排出体外而死亡做出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定职责。能行政复议。当公民认为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报警举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处理结果,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如果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执行。此外,如果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虽然作出答复但未按规定作出处理,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发现行政机关违反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开承诺的期限,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应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可作合理性评价;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当报警后未得到立案处理且认为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时,公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寻求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是不予受理的事实!故申请人依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向唯一的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关于汪某某与某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委托受理情况告知书》;户口簿;《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汪某的询问笔录;《中止刑事复核通知书》([2024]00001号);《关于对某县人民医院涂某某投诉的回复》;《衢州市医学会医学鉴定申请委托书》;《关于汪某某事项的处理意见》;《司法死因鉴定申请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是否进行司法鉴定,系刑事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向某县公安局控告医疗事故罪刑事案件,某县公安局于次日受理。经审查,某县公安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于同年4月2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当日即向某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经复议,某县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刑事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刑事复议决定,于当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刑事复核。
被申请人办理刑事复核过程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司法死因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其母亲汪某某的死因进行司法鉴定。同时,申请人向某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申请,6月17日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衢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申请人于6月21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止该刑事复核案件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目前,该刑事复核案件仍在中止状态,尚未办结。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鉴定,均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案件侦查需要,依法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本案的刑事复核属于刑事司法程序的一个环节,期间的鉴定行为系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综上,该案从申请人向某县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以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等刑事法律法规进行办理,相关工作都是刑事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受行政复议法调整。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有:《司法死因鉴定申请书》;《刑事复核申请书》;《受案登记表》;《不予立案通知书》([202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2024]*号);《中止刑事复核通知书》([2024]*号)。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5日,申请人向某县公安局控告医疗事故罪刑事事件。4月25日,某县公安局作出[2024]*号不予立案通知。通知书载明:“汪某某:你……提出控告的某县*医疗事故,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向某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5月24日,某县公安局作出[2024]*号刑事复议决定。决定书载明:“……汪某某对本局[2024]*号决定书不服并申请复议。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申请人仍不服,于同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刑事复核的申请。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
在刑事复核的过程中,申请人于6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司法死因鉴定申请。申请书载明:“尊敬的衢州市公安局公安机关:我是申请人就一起刑事案件的汪某某死因不明凭病历进行司法鉴定,没有鉴定意见凭什么不立案?向贵机构提出正式的鉴定申请。……”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号中止刑事复核通知。通知书载明:“汪某某:你对某县公安局[202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不服,提出的刑事复核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受理。经审查,因需要等待鉴定意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中止刑事复核。……”被申请人于同日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以下除行政复议听取意见会笔录外均为复印件)由:申请人身份证;《司法死因鉴定申请书》;《刑事复核申请书》;《受案登记表》;《不予立案通知书》([202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2024]*号);《中止刑事复核通知书》([2024]*号);《关于汪某某与某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委托受理情况告知书》;户口簿;《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汪某某的询问笔录;《关于对某县人民医院涂某某投诉的回复》;《衢州市医学会医学鉴定申请委托书》;《关于汪某某事项的处理意见》;行政复议听取意见会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司法死因鉴定申请书》中表述申请人就一起刑事案件,因其母汪某某的死因不明,向被申请人提出司法死因鉴定申请,以及申请人在8月21日行政复议听取意见会中陈述其母亲死亡案件是涉嫌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由此可知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职责属于刑事司法而非行政行为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等行政不作为等。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双重职能,作为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刑事司法权。本案被申请人正在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与申请人有联系的职能只是申请人不服某县公安局的刑事复议决定而申请的刑事复核职能,是否对汪某某进行司法死因鉴定,亦应由被申请人根据刑事复核情况而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