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82H/2025-153324 成文日期: 2025-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政复〔2024〕105号)

发布日期:2025-06-24 10: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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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毛某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160平方米安置面积,补偿申请人签约奖励40000元、腾空奖励20000元、网格清零奖励10000元。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6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6月25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后,于7月8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7月9日收到。8月5日,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本机关于8月14日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听证会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同意调解和中止,本机关于同日决定中止审理。因调解无果,本机关于9月5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应当补偿申请人一个80平米加一个虚增人口80平米,共160平米安置面积。 2017年2月18日,申请人与家庭成员签订《分家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原老房子29.5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加上申请人奶奶周某某现居住房屋20平,共计49.5平的房屋产权归申请人居住并享有所有权。该分家协议有申请人奶奶周某某、父亲毛某某、母亲王某某、舅公周某某以及姑姑毛某某、毛某某作为见证人,表示同意申请人奶奶的现居住房赠予申请人。《分家协议》有村干部和村委盖章进行鉴证,具备法律效力,并交由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存档。众所周知,农村家庭男性立户均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标准,但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性均需单独立户以便结婚生子,申请人已至法定结婚年龄,并已单独立户,符合分户条件。《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8]*号)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的合法产权房屋按下列层次系数标准计算可安置面积:(一)总层数为一层的,按确权建筑面积的1.6计算。第二十条规定,合法产权房屋可安置面积超过人均可安置面积标准的,按合法产权房屋可安置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合法产权房屋可安置面积少于人均可安置面积标准的,按人均可安置面积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江山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安置人口核定办法》第十条规定,除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被征收人,其合法产权房屋可安置面积少于人均80平方米的,按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可安置面积。根据以上规定,被拆房屋属申请人个人合法财产,可按规定独立享受虚增一套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即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2020年10月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手册》第24条第2款规定,至签约期限截止之日止,符合安置人口条件、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且不满60周岁、未婚未育也未生育子女的单身男性可以虚增一个安置人口。综上,申请人有权获得一个80平米加一个虚增人口,共计160平米的安置面积。

二、被申请人作为征收实施部门漏补申请人奖励费7万元。 2020年10月24日,某街道办事处颁发《房屋征收相关事项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2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每户40000元的签约奖励和20000元的腾空奖励。第四款规定,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本网格所有被征收户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该网格每户10000元的网格清零奖励。本案中,申请人2020年11 月11日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依据上述政策,应当享受每户40000元的签约奖励和20000元的腾空奖励及每户10000元的网格清零奖励,共计7万元,但该部分数额并未进行补偿。申请人针对上述补偿项目向被申请人申请补偿,202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书》,对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不予支持,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公正审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书》;《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分家协议书》;《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离婚证明书》【(2017)*号】;《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号】;《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手册》;《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宣传手册》;《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8〕*号);《某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2012〕*号);毛某某户口簿内页;《某路某段、某市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3〕*号);《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3〕*号);《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某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认定结果的公告》;《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某市征迁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二份(〔2023〕*号、〔2024〕*号);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请求补偿160平方米安置面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申请人主张的29.50平方米房屋已经给予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1990年10月,申请人的爷爷毛某某(已故)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毛某某,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号,宗地号*,用地面积分别为47.64平方米、29.50平方米、130.7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47.64平方米、29.50平方米、84.70平方米。2017年,因某路某段工程、某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毛某某名下建筑占地面积为47.64平方米和84.70平方米的房屋被依法征收(保留房屋29.50平方米不属于该项目征收范围)。2017年4月26日,毛某某妻子周某某、儿子毛某某、儿媳王某某与征收责任单位某市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某市某街道办事处将坐落于某安置小区建筑占地面积120平方米的宅基地,划拨给毛某某户作为建房用地,现房屋已经建成并已居住。上述房屋被征收时,毛某某户内家庭人员为4人,分别为毛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毛某某。2020年11月,因某区块建设需要,毛某某名下建筑占地面积为29.50平方米的房屋被依法征收。2020年11月11日,毛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毛某某与征收责任单位某市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鉴于毛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已在2017年某路某段工程、某市场工程建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中享受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根据《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8〕*号)文件规定,对毛某某名下建筑占地面积为29.5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二)申请人不符合安置条件,无法进行安置。依据《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8〕*号)第十一条规定“征收实施中以房屋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证计算户,不再进行分户和析产”;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附件2《江山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安置人口核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五)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家庭人员中,已经享受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九条第2点规定“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奖励中对户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权证的”;第十一条第26点第(8)项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家庭人员中,已经享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且已不符合集体土地批地建房资格的人员不列入安置人口”。根据上述文件和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申请人名下无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权证,且在2017年某路某段工程、某市场工程建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中享受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据此,申请人不列入安置人口,不符合安置条件,无法进行安置。

(三)申请人不符合分户条件,无法进行单独分户安置。申请人主张其以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已单独立户,符合分户条件,可以补偿80平方米及加一个虚增人口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对于是否符合分户进行单独分户安置问题,申请人提起的(2021)*号行政诉讼案件,及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和再审的(2021)*号、(2023)*号案件,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针对申请人主张的其户口已迁出,根据分家协议书实际享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应当单独计户予以安置的问题作出认定。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安户并非征地程序中的农村家庭自然户的概念,征迁过程中的“户”以合法房产为基础,涉案分家协议系家庭内部对家庭财产的分割约定,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涉案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毛某某名下,申请人的主张与案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据此,对申请人主张的单独分户安置诉求,已有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分户条件,无法进行单独分户安置。

二、申请人要求支付奖励费7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以符合分户条件,可以单独分户安置为由而主张给予补偿160平方米安置面积及补偿签约腾空网格奖励7万元的,如上所述,因申请人不符合分户条件,无法进行单独分户安置,申请人要求补偿签约腾空网格奖励7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以2020年11月11日与征收责任单位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没有给予签约腾空网格奖励7万元为由而主张给予补偿签约腾空网格奖励7万元的,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1年法定复议申请期限。

三、申请人请求撤销《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履行法定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后,对所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申请人作为毛某某户的家庭人员之一,在某路某段工程、某市场工程建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中已经享受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某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中对遗留的建筑占地面积29.50平方米的房屋,已由毛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毛某某与征收责任单位某市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给予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根据《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8〕*号)文件和《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书》,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并于2024年5月17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书》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0)*号】;毛某某、周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毛某某户口簿内页;《某路某段、某市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号);《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8〕*号);《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浙江省衢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号】;《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及邮寄物流信息;《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书》及邮寄物流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毛某某(已故)系某市某乡某村村民,于1989年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宗地号*, 该宗地分为三块,面积分别为47.64㎡、29.5㎡(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均为29.5㎡)、130.7㎡。毛某某与周某某育有一子毛某某,毛某某与王某某育有一子即申请人。2017年2月17日,毛某某、王某某调解离婚。2月18日,周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签订分家协议书,约定了家庭财产(包含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2017年4月26日,因某路某段工程、某市场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毛某某(乙方)和某市某街道办事处(甲方)签订《某路某段、某市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某街道某村某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号,建筑占地面积154.4㎡,总建筑面积1080.64㎡,其中确权房屋建筑面积261.16㎡,临时建筑面积819.48㎡(原老屋保留29.5㎡不属本次拆迁范围)。房屋补偿金额共计644436.16元。某街道办事处将坐落在某市某小区的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120㎡),划拨给毛某某作为建房用地。协议书最后一页落款处“乙方:”由毛某某签字捺印,“共有权人:”由王某某、周某某签字捺印。2020年11月11日,因某市某项目建设需要,毛某某(乙方)和某街道办事处(甲方)签订《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某街道某村某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号,确权建筑占地面积29.5㎡,临时房屋建筑面积313.84㎡。补偿包括确权房屋补偿、货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搬迁补助费、装潢补助费、临时房屋补偿、附属物补偿,合计610835.78元。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乙方及其家庭成员对协议项下的评估结果、补偿方式及奖励、补偿款数额、安置人口、可安置面积等均予以认可。协议书最后一页落款处“乙方:”由毛某某签字捺印,“共有权人:”由王某某、周某某(毛某某代)及申请人签字捺印。后申请人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后改为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21年9月2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号行政判决,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月29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申请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12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号行政裁定,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2024年3月1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申请补偿申请人160平方米安置面积,补偿申请人签约奖励40000元、腾空奖励20000元、网格清零奖励10000元,共计7万元。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答复书载明:“毛某某:......经本机关调查核实:……2017年,因某路某段工程、某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毛某某名下建筑占地面积为47.64平方米和84.70 平方米的房屋被依法征收(保留房屋29.50平方米不属于本项目征收范围)。2017年4月26日,毛某某妻子周某某、儿子毛某某、儿媳王某某与征收责任单位某市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某市某街道办事处将坐落于某市某小区建筑占地面积120㎡的宅基地,划拨给毛某某户作为建房用地,现房屋已经建成并已居住。上述房屋被征收时,毛某某户内家庭人员为4人,分别为毛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毛某某。2020年11月,因某项目建设需要,毛某某名下建筑占地面积为29.50平方米的房屋被依法征收。2020年1l月1l日,毛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与征收责任单位某市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鉴于毛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已在2017年某路某段工程、某市场工程建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中享受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根据《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8〕*号) 文件规定,对毛某某名下建筑占地面积为29.5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根据上述调查核实情况,依据《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征收实施中以房屋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证计算户,不再进行分户和析产’……本机关认为,你作为毛某某户的家庭人员之一,在某路某段工程、某市场工程建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中已经享受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中对遗留的建筑占地面积29.50平方米的房屋,已由毛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与征收责任单位某市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给予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你主张根据分家协议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已单独立户,符合分户条件为由,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给予1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及支付签约、腾空、网格清零奖励7万元,根据《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8〕*号)文件和《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你的申请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于5月17日将该答复书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以上事实(以下材料除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外均为复印件)由: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分家协议书》;《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离婚证明书》【(2017)*号】;《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号】;《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手册》;《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宣传手册》;《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8〕*号);《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2012〕5*号);《某路某段、某市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3〕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3〕*号);《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3〕*号);《某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认定结果的公告》;《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某市征迁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二份(〔2023〕*号、〔2024〕*号);照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0)*号】;毛某某、周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毛某某户口簿内页;《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号);《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浙江省衢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号】;《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及邮寄物流信息;《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书》及邮寄物流信息;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的职责。

一、被申请人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7年4月26日,因某路某段工程、某市场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毛某某户和某市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某路某段、某市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020年11月11日,因某项目建设需要,毛某某户和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上两份协议书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现仍合法有效。申请人所主张需补偿的房屋已通过协议的方式得到安置,并得到了相应的补偿。案涉答复认定申请人提出的其通过分家所得的房屋已先后于2017年因某路某段工程、某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需要,2020年11月因某项目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申请人家庭已得到坐落于某安置小区建筑占地面积120㎡的宅基地,自行建安置房,现房屋已经建成并已居住,也得到了货币补偿。以上认定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1990)字*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毛某某、周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毛某某户口本内页、《某路某段、某市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某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号)、《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8〕*号)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根据《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8〕*号)第十一条“征收实施中以房屋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证计算户,不再进行分户和析产”等规定,结合《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认为申请人作为毛某某户的家庭人员之一,在某路某段工程、某市场工程建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中已经享受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某建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中对遗留的建筑占地面积29.5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在案涉答复中对申请人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给予1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及支付签约、腾空、网格清零奖励共计7万元的申请,不予支持。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其已单独立户,根据分家协议书实享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单独计户给予产权置换安置的问题。本机关认为,公安户并非征收程序中的农村家庭自然户的概念,征收过程中的“户”以合法房产为基础,案涉分家协议系家庭内部对家庭财产的分割约定,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案涉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毛某某名下,故在2017年、2020年两次征收中,申请人与周某某、毛某某、王某某均为“一户”,申请人作为毛某某户内成员,一并得到补偿安置,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即办理,于5月15日作出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并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