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82H/2025-153323 | 成文日期: | 2025-06-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
申请人:吕某某。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吕某某、吴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回复函》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回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在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并为申请人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本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6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6月21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后,于7月4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7月5日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邮寄给申请人,并于7月9日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8月5日,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浙江省衢州市某区某乡某村村民,承包浙江省衢州市某区某乡某村某组某某的土地并种植林木。2022年申请人上述承包地被某乡某村某项目占用。申请人从他人处得知,同时建某项目的某区某乡为被征地村民办理了失地保险。同时申请人了解到其所在的某村自2021年到2024年没有被征地的农户有十几位给办理了失地保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失地养老保险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在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并为申请人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签收申请人的材料,并于2024年4月30 日作出《关于吕某某、吴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回复函》,以案涉土地未经征收,未改变土地性质为由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未予支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土地已经被永久占用,申请人已无法利用土地进行收益,依法就应当给予申请人失地养老保险安置。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复议申请,望依法审查后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吕某某、吴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回复函》,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林权证》【(2004)第*号】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吕某某、吴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回复函》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吕某某、吴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回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不符合办理失地保障资格。1.经被申请人查实:申请人与某区某乡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使用权补偿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因某项目需要,某区某乡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申请人名下某地块的承包土地使用权。此次仅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林地使用权的收回行为,并不涉及征收程序。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2018〕*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申请人申请所涉及的土地还是农用地,并未启动征收程序,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故不涉及失地保险参保名额。申请人申请地块并未启动土地征收程序,所涉及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申请人不符合缴纳社保条件。被申请人在进一步查实确认上述事实并未发生变动的情况下,依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对申请人作出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二、本案程序合法。2024年3月7日, 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提交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书及材料,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进一步查实确认申请人所申请事实并未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对该案作出回复函,于2024年4月30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吕某某、吴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回复函》,告知申请人回复意见的调查核实情况、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救济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吕某某、吴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回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意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使用权补偿协议》复印件;交易明细单笔查询复印件;《关于某乡某项目的复函》复印件;《林权证》【(2004)第*号】复印件;文件阅办单复印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书》复印件;邮寄面单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吕某某与吴某某均系某区某乡某村村民。二位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书。被申请人于3月7日收到申请书。4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吕某某、吴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回复函》。回复函载明:“吕某某、吴某某......二、本机关调查核实情况 1.2023年11月10日,衢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已作出〔2023〕*号关于吴某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认定:‘某项目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类项目,某地建设完工后将归某乡某村村集体所有。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并未启动征收程序,故不涉及失地保险参保名额’。复查决定维持某区某乡人民政府调查并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23〕*号)处理意见。2.某乡某项目位于某区某乡某村,某地建成后将与某地自来水厂一并运行,是当地民生谋福利的工程,也是提升集体利益的公益性项目。你方于2023年就浙江省某市某区某乡某村某组某地的林地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相关问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某区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023〕第*号)中告知:‘某项目属于区级公益性基础设施类项目,项目使用土地性质为林地,涉及吕某某户政策处理地块为水库林区道路,政策处理后该土地性质未发生转变。’3.某乡某项目政策处理时间为2022年4 月份,涉及全村农户*户,项目业主单位为某区水利局,某乡某村某项目涉及申请人(吕某某)户政策处理面积1891平方米,应发用地补偿款共计102114元已发放到位。截至本答复之日,某乡某项目未启动土地征收程序,所涉及某林地的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三、本机关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2018〕*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由于未查询到你们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某区某乡某村某组某地块的林地办理农用地转用资料和集体土地征收审批资料,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办理失地保障的资格,故你们请求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无法办理,请谅解。……”被申请人于当日将回复函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以上事实由:《关于吕某某、吴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回复函》复印件;《使用权补偿协议》复印件;交易明细单笔查询复印件;《关于某乡某项目的复函》复印件;《林权证》【(2004)第*号】复印件;文件阅办单复印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书》复印件;邮寄面单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吕某某、吴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回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位申请人所承包的某乡某村某地块林地1891平方米,被某区某乡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用于某乡某项目。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并未启动征收程序。被申请人在回复函中认定某乡某项目未启动土地征收程序,所涉及某林地的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使用权补偿协议》、交易明细单笔查询、《关于某乡某项目的复函》《林权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吕某某、吴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回复函》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2018〕*号)之规定,作出二位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办理失地保障的资格,故请求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无法办理的回复。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吕某某、吴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回复函》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即办理,于4月30日作出《关于吕某某、吴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回复函》,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吕某某、吴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回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吕某某、吴某某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回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