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82H/2025-153278 成文日期: 2025-06-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政复〔2024〕97号)

发布日期:2025-06-23 10: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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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举报平台编号:*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于6月1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6月13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后,于6月18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7月5日,本机关将浙江某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并向其送达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7月8日,第三人提交相关资料,未提交书面意见。7月16日,本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生产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生产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产品标签照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生产商为:浙江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回复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均为前端工序,非成品,我局工作人员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下,申请人表示难以信服。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同时上传材料可以证明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身为国家政府执法部门,信口雌黄、不顾事实,遇事推诿扯皮不愿意办理此事,并未重视举报问题,更未以法律为准绳,执法意识淡簿,履职不尽责,变相包庇生产商家继续违法,存在徇私舞弊、庸政懒政的嫌疑,属于失职渎职,有违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恳请被申请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真正做到规范产业经营市场秩序达到处理解决事情的目的,而不是走形式敷衍了事。申请人是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复印件;“某旗舰店”某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打印件;“空气炸锅纸专用纸”及《合格证》照片打印件;拼多多交易信息打印件;物流单据打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编号*),反映其在某平台店铺“某旗舰店”购买的“空气炸锅纸盘”(订单号*)存在三方面违法情形,通过外包装得知该商品的生产企业为第三人,遂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查处。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第三人展开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空气炸锅纸盘”及包材。经核查,第三人生产的食品包装用硅油纸系列产品属半成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浙*,有效期至2025年8月18日,产品合格证上标注执行标准为*),产品经过涂布、印刷、分切工序后成卷销售,下游经销商经过二次或三次加工(如分小样、冲托盘、打孔等工序)为成品。第三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均为前端工序,非成品,且不经过网上平台销售产品。另查明,申请人举报的某平台店铺“某旗舰店”注册商家为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非第三人或其下游经销商开设。申请人购买的“空气炸锅纸盘”并非第三人生产。因被申请人核查未发现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4月12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书面答复函于同日寄出。

二、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商家无管辖权。申请人举报的某平台店铺“某旗舰店”注册商家为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某省某市某区某镇某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单位应为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已履行了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要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复印件;“某旗舰店”某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打印件;“空气炸锅纸专用纸”及《合格证》照片打印件;交易信息打印件;物流单据打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打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证据提取单》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浙江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复函》以及邮寄凭证;《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2024〕*号)及邮寄凭证;浙江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浙江某有限公司产品说明》;《产品标识标签》;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等。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浙江某有限公司产品说明》;《产品标识标签》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在某平台店铺“某旗舰店”(实际经营者为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某区某镇某2号),支付8.9元购买网店标题“某空气炸锅家用专用纸厨房盘食品级圆形吸油纸防粘纸垫纸”一份50张,申请人于3月23日签收。4月10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该案涉商品,举报平台编号*。4月1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展开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同类商品及包装材料,也未发现第三人与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有业务联系的证据。4月12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浙江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复函》。该复函载明:“丁某某:你好!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收到你关于浙江某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在某平台店铺‘某旗舰店’购买的‘空气炸锅纸盘’有两个中文标签,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至浙江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你所购买的‘空气炸锅纸盘’产品及包材。该公司生产食品包装用硅油纸系列,产品经过涂布、印刷、分切工序后成卷销售,下游经销商经过二次或三次加工(分小样、冲托盘、打孔等工序)为成品。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均为前端工序,非成品。同时,该公司目前不经过网上平台销售产品。你所购买的‘空气炸锅纸盘’并非浙江某有限公司生产。经核实某平台店铺‘某旗舰店’注册名称为某市某有限公司不是该公司经销商。另,浙江某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包装用硅油纸系列产品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浙*,有效期至2025年8月18日),产品合格证上标注执行标准为*,我局工作人员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同时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当日,将该复函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同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4月14日签收。

以上事实由:《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复印件;“某旗舰店”某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打印件;“空气炸锅纸专用纸”及《合格证》照片打印件;交易信息打印件;物流单据打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打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证据提取单》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浙江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复函》以及邮寄凭证;《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2024〕*号)及邮寄凭证;浙江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浙江某有限公司产品说明》;《产品标识标签》;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的法定职权。

一、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举报平台编号*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生产食品包装用硅油纸系列,产品经过涂布、印刷、分切工序后成卷销售,下游经销商经过二次或三次加工(分小样、冲托盘、打孔等工序)为成品。第三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均为前端工序,非成品,不经过网上平台销售产品。申请人购买的“空气炸锅纸专用纸”并非第三人生产的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浙江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浙江某有限公司产品说明》;《产品标识标签》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举报平台编号*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之规定,本案不符合由被申请人立案的条件。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举报平台编号*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即展开核查。4月12日,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报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4月14日,将不予立案情况反馈申请人。以上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显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的作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之规定,程序合法。

四、涉及本复议案应释明的问题。申请人从某平台店铺“某旗舰店”购买的案涉商品,而“某旗舰店”的实际经营者为某市某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某省某市某区某镇某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之规定,该案件的管辖单位应为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网络销售的案涉商品不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已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将违法线索移送至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了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举报平台编号*的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举报平台编号*的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