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82H/2025-153277 成文日期: 2025-06-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政复〔2024〕88号)

发布日期:2025-06-23 10: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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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大连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衢州市财政局。

第三人: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印发的〔2024〕*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6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6月4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后,于6月18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于6月19日分别通知以上两家单位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两个第三人收到本机关送达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后,未提交书面意见。7月3日,本机关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本项目招标文件可以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的技术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参数的评分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的符合度进行评分,通过以上两项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如果想得到有效分值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才可以。

二、申请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函,可以证明:1.申请人质疑的点是针对“将某一生产厂家检测报告中特有的、非常规检测内容作为技术参数要求,将这些技术参数要求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属于变相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指向特定的生产厂家或产品, 导致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或核心产品)不能达到3个及以上,本质上其实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违规情形。”是某一生产厂家,而并非被申请人2024年5月16日印发的〔2024〕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25页的“中标供应商各不相同”。

2.申请人在质疑期间就已经通过很多案例,多次明确告知某一生产厂家就是指的是“某有限公司”,最终中标结果也如申请人所料。3.申请人已经就合金网兜提出请求“明确合金网兜的装载量,因为装载1吨或10吨的合金网兜的尺寸以及价格都是有非常明显的差距。

三、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可以证明: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购人确实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回复,质疑回复中确实缺少“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通过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来说,采购人以及招标代理针对申请人的质疑所做的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同时也没有作出合理说明的事实依据。

四、申请人针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所提出的投诉书,可以证明:

1.可以证明的事项同“我司针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函(详见附件2,共22页)”。2.可以证明“我司诚恳的请求衢州市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能够真正的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制度处理我司针对本项目提出投诉。……”

五、被申请人〔202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可以证明: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2024年5月16日印发的〔202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不成立的理由是行政处理决定书24页第3行以“7.三家移动式升隆照明灯组技术参数确认函”,而非申请人投诉书中一再强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2024年5月16日印发的〔202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不成立的理由是“中标供应商各不相同”,而并非申请人投诉事项2所提供的事实依据所说的很多的不同中标单位使用的是同一生产厂家的技术参数,导致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或核心产品)不能达到3个及以上,本质上其实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违规情形。

六、市场调查合金网兜三个不同生产厂家的报价,可以证明: 1.不同装载量的合金网兜价格确实差异很大,会影响到报价。合金网兜的装载量确实是影响价格的关键技术参数要求。合金网兜的技术参数要求缺少影响价格的关键参数“装载量”,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政府采购禁止行为序号2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中的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13)技术要求未明确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质疑答复函复印件;《投诉书》复印件;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复印件;《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2024〕*号)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号)的程序合法。申请人对衢州市2024年度某项目采购(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即受理。2024年4月8日作出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2024年4月10日投诉书副本已送达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浙江某有限公司。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浙江某有限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已经提交投诉答复意见。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于2024年5月16日印发驳回投诉请求的处理决定书,并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处理决定文书在对涉及个人信息内容处理后,于2024年5月2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

二、申请人的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是“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也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3月5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2024年3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申请人2024年3月11日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3月20日提出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24年3月21日收到,并于2024年3月25日予以回复。2024年3月29日上午9:30开标,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申请人未参与投标,2024年3月29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1.关于采用简易程序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一项条件。2.关于暂停采购活动问题。复议期间是否需要暂停采购活动,属于复议机构决定事项,不应作为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复议对象和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在2024年4 月8日已作出《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因现实原因,被申请人认为不需要暂停采购活动。3.关于移动升降式照明灯及手电照明等技术参数是否针对某一厂家设定问题。经审查,申请人自行假设了一系列问题,并根据自已的逻辑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归纳起来就是认为采购文件中将某一生产厂家检测报告中特有的、非常规检测内容作为技术参数要求,并将这些技术参数要求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根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现依次答复如下: ①关于行政复议请求(三)-1-(1),评分标准的设定属实,也是对投标供应商一致的,本身并不存在违法违规内容。②关于行政复议请求(三)-1-(2),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的技术要求,申请人抄录的内容也与招标文件相符,只是其中第16点“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三年质保承诺函”这一内容已经于2024年3月13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更改。上述内容同样不存在违法违规内容。③关于行政复议请求(三)-1-(3),被申请人在①②中已经答复。④关于行政复议请求(三)-1-(4),处理决定书上的内容,申请人可以自已查看《处理决定书》,而不是提问。⑤关于行政复议请求(三)-1-(5)至(12),申请人将其对招标文件的投诉与对招标、评标阶段的投诉混淆起来。申请人投诉的是招标文件设置标准的合法性,被申请人也仅对招标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条件,被投诉人提供了三家移动式升降照明灯、手式照明灯生产厂家满足招标文件参数的证据材料,在相关证据材料中也一并附上了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同时也查看了投诉书中的案例,中标供应商并不相同,且有多家生产厂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4.关于合金网兜参数设置合法性问题。申请人就此申请复议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根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现依次答复如下:①关于行政复议请求(三)-2-(1),招标文件中合金网兜的规格,并不是申请人所列举的:“丝径2.5mm,孔10cm*15cm,抗拉强度1400”,而是分别设定上下误差率的,详见2024年3月13日的更正公告。②关于行政复议请求(三)-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同时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上述规格,结合提供的样品,可以将装载量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招标文件前述列明的要求,并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事项。被投诉人提供了三家符合上述参数设置条件的相关材料,不对装载量提出要求,足以说明招标文件有关这一参数设置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申请人有关这一内容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③关于行政复议请求(三)-2-(2)、(3)、(4)【实际上应该是(3)(4)(5),因为(2)的编号重复,导致后面编号混乱】,是将自己的想法强加给被投诉人,并据此得出结论称招标文件不合法,需要再重新组织招标。事实上,招标文件的各种要求和参数的设定,是一个体系,是各种条件的组合。在招标文件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供应商应当做的就是尽量让自己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不是相反。经被申请人审查,关于合金网兜参数的设置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申请人就此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5.关于被投诉人答复不规范问题。被申请人已经在《处理决定书》中明确指出被投诉人2质疑答复函确实存在瑕疵,但这不影响回复的实质要义,且明确了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的救济渠道。申请人仅仅据此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查处,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据此,申请人就此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6.申请人关于“事实和理由”部分,实际上对前面“复议请求”中提出问题的自答,然后添加了威胁、谩骂的内容,属于相互重复,被申请人不再予以重复进行答复。

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号)并依法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投诉的事项,被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对被投诉人2质疑回复存在的瑕疵予以明确指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的技术要求及合金网兜参数设置存在不规范,涉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问题进行了调查。证据表明,上述货物采购参数的设置具有普遍性,在设定参数要求时,均有三家及以上的厂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不存在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号)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投诉书》;《关于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文书送达回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某有限公司关于《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答复函;发文稿纸;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2024〕*号);《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单项)》等。

第三人衢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浙江某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衢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是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人,浙江某有限公司是该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2024年3月5日,采购代理机构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3月 13 日发布更正公告。3月20日,申请人对该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提出质疑。3月25日,浙江某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作出《质疑答复函》。申请人不服,于4月6日制作《投诉书》,该投诉书载明:“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实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回复,缺少‘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针对我司的质疑所做的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同时也没有作出合理说明。......投诉事项2: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的时候,违反了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存在着将某一生产厂家检测报告中特有的、非常规检测内容作为技术参数要求,并将这些技术参数要求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属于变相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指向特定的生产厂家或产品,导致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或核心产品)不能达到3个及以上,本质上其实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违规情形。.....”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4月8日,被申请人制作《关于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4月10日,被申请人向两个第三人送达《关于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4月11日,两个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答复函,并提供相关材料。

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决定书载明:“投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三、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编号:*),预算价*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属于货物采购。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3月5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3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3月29日上午9:30开标,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2024年3月29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目前合同尚未签订,项目处于暂离状态。(二)投诉处理阶段,本机关审查了被投诉人的招标文件;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被投诉人1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投诉人2浙江某有限公司提供了证据材料,本机关已进行审核。四、本机关认定(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质疑答复函的材料,被投诉人2针对质疑事项作了一一对应回复,但存在质疑答复函中未附上相应的法律依据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投诉回复中,被投诉人2对未附上法律依据作了情况说明。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2质疑答复函确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回复的实质要义,且明确了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的救济渠道,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该项的投诉请求。(二)关于投诉事项2.实质上是对移动式升降照明灯和手式照明灯的参数设置问题,投诉函中列举了类似参数的成交记录,这两项产品的货物制造商均为温州市某有限公司。投诉人认为存在着将某一生产厂家检测报告中特有的、非常规检测内容作为技术参数要求,并将这些技术参数要求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违规情形。在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分别提供了三家移动式升降照明灯、手式照明灯的生产厂家满足招标文件参数的证据材料。同时查看投诉函中的案例,中标供应商并不相同,未发现本次采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三)关于合金网兜参数设置问题。审查招标文件,合金网兜参数设置明确且符合规定,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提供了三家符合合金网兜参数设置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投诉人在投诉请求中要求明确合金网兜装载量,本次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合金网并未要求提供多少装载量,供应商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设置的货物,结合自身经营状况自行报价即可。本机关认为并无不妥。综上,投诉人关于衢州市2024年度某储备采购(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5月16日,被申请人印发〔2024〕*号行政处理决定,于同日通过邮政专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5月18日签收;被申请人于5月21日分别直接送达两个第三人。

以上事实由(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营业执照;《投诉书》;《关于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文书送达回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某有限公司关于《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答复函;发文稿纸;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2024〕*号);《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单项)》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

一、被申请人印发的〔2024〕*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投诉事项1的内容,第三人对申请人的质疑函进行答复,符合基本答复要义,不存在答复不明确情形。投诉事项2中,被申请人提供了三家移动式升降照明灯、三家手式照明灯的生产厂家产品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参数的证据材料,有以上公司的检测报告为证据证实。合金网兜参数设置明确且符合规定,第三人提供了三家符合合金网兜参数设置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

二、被申请人印发的〔2024〕*号行政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第三人制作的《质疑答复函》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之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作出驳回申请人投诉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印发的〔2024〕*号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后即受理,于次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通知第三人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规定。被申请人于5月11日作出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2024年度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于5月16日印发〔2024〕*号行政处理决定,共用时28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同日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通过邮政专递送达申请人,于5月21日分别直接送达两个第三人。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印发的〔2024〕*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印发的〔2024〕*号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