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82H/2025-153276 成文日期: 2025-06-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政复〔2024〕104号)

发布日期:2025-06-23 10:3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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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甲。

申请人:吴某乙。

被申请人: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衢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郑某某。


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郑某某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机关于6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6月25日依法通知补正。申请人于7月1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于7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7月8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后,于7月22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7月31日,本机关将衢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郑某某列为本案第三人,分别送达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8月7日,申请人阅卷后递交书面意见。8月13日,本机关到某区某镇某村现场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吴某甲于2019年6月19日向12345热线求助,反映衢州市某区某镇某村沿溪农户房屋进水,要求解决排水问题一直无果。某区某镇某村在某塘泄洪口下游审批建房,更加导致某塘泄洪口(闸口)下游行洪被阻,致使某塘沿汛期申请人及数百农房被淹,千亩农田被淹,某塘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威胁。为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某村村民委员会停止审批郑某某户在某塘沿村某塘泄洪口下游某塘审批建房,并彻底解决某塘沿“内涝”问题,被申请人衢州市资规局拒绝不理。针对申请人在12345热线反映的问题,某镇政府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关于郑某某建房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称:“(1)郑某某原有住房已出并调剂给其弟媳(系无房户),并已办理宅基地房产过户手续,现名下无房产。符合建房条件。(2)申请建房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并经水利部门实地核实,该地块建房不影响水利设施。”申请人认为以上与事实不符,郑某某户在某塘沿村某村某号有一处占地500余平米住房,郑某某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改善住居环境,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但某镇党委书记利用职权,为郑某某户开具虚假证明,伪造虚假证明材料,使郑某某户建房顺利通过有关部门预审。申请人认为郑某某原有住房调剂给其弟媳程序违法,某村于2020年9月将郑某某弟媳户口迁到某村也涉及户口迁移程序违法。郑某某弟郑某某户口在城市,已迁出本村,郑某某弟媳不在某村居住、生活。其弟媳户口应迁到城市落户在丈夫郑某某名下,而不是其丈夫原籍地户口所在地。某村为其办理调剂房屋手续违法,为郑某某在某塘泄口下游某塘建房充当违法的“保护伞”。

申请人认为某镇政府作出郑某某在某村某塘泄洪口(闸口)下游某塘审批建房,导致某塘泄洪口下游行洪被阻,致使某塘沿汛期申请人及村民农房和农田被淹,给某塘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威胁。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6月23日召开某村村民代表会议,《关于郑某某户在某塘泄洪口下游某塘审批建房决议》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未通过,驳回郑某某户在某塘泄洪口下游某塘审批建房申请。但2024年2月某村村民委员会又作出《关于同意郑某某户在某村某塘泄洪口下游某塘审批建房决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向郑某某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户郑某某于2024年4月18日动工浇筑混凝土墙脚开工建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某塘泄洪口下游某塘审批郑某某建房致使汛期行洪被阻,导致申请人房屋和承包农田农作物汛期被淹,因此,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侵犯,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行为,并拆除郑某某户在某塘泄洪口下游某塘房屋。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条、第69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4条、《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19条、第21条《行政复议法》第11条、第64条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向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领导寄送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向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材料《为何政府批一幢房淹没一个村?》、向某区人民政府信访材料《谁来管一管某塘沿“内涝”问题?》、向某镇政府信访材料《岂能在泄洪口建房?》复印件;某区某镇某村农民建房拟建公示照片、郑某某户建房照片、郑某某原住房照片、某村某塘泄洪闸照片、某村汛期照片;吴某甲当选证复印件;《衢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关于郑某某建房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委托衢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核发的《许可证》,合法有据。被申请人与衢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签订《衢州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书》,约定被申请人将某镇政府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委托给某镇政府,委托期限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行政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合法有据。

二、某镇政府核发的《许可证》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一)线下申请情况。2023年9月25日,郑某某在取得《建房四邻关系协议书》后线下向某镇某塘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塘沿村委会)申请建房。9月26日,某塘沿村委会经民主决策会议同意。10月7日,经驻村干部、资规员、林管员、农技员、水利员等实地联合踏勘,认为郑某某户建房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镇规划,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符合水工程及河道、林地、农业部门“三区”等用地的使用条件,同日某镇政府予以确认。(二)线上申请情况。2024年1月24日,郑某某通过“农房浙建事”系统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分别经某村委会、资规员、农技员等审核确认。3月25日,某镇政府在某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张贴《农村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告》,公告期为10日,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4月7日,某镇政府向郑某某核发《许可证》。因此,某镇政府核发《许可证》,符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要求撤销《许可证》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主张郑某某所建房屋影响汛期行洪,缺乏实质性依据,在《农村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告》公示期间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审批过程中联合踏勘组确认郑某某户建房选址符合水工程及河道、林地、农业部门“三区”等用地的使用条件。同时,申请人并非郑某某户四邻,郑某某建房行为对申请人并无影响,申请人与案涉行政许可没有利害关系。另外,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和《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实际上反对某镇政府批准郑某某户使用案涉农村宅基地,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无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委托某镇政府核发《许可证》,某镇政府向郑某某核发的《许可证》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有:《衢州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建房四邻关系协议书;衢州市某区某镇某村民主决策会议决议;证明、无房证明;某镇农民建房用地规划选址平面草图;农村村民建房实地联合踏勘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某镇农村村民建房承诺书;设计图;农村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告及张贴照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号)等。

第三人某区某镇人民政府称:一、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系接受被申请人委托,有权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签订《衢州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许可委托书》,约定将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委托给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委托期限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上述行政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核发《许可证》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一)郑某某符合建房条件。根据郑某某提交的衢州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家庭成员四人均属于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和建房条件,具有建房资格。(二)核发《许可证》程序合法。1、线下申请情况。2023年9月25日,郑某某在取得《建房四邻关系协议书》后线下向某村委会申请建房。9月26日,某村委会经民主决策会议同意。10月7日,经驻村干部、资规员、林管员、农技员、水利员等实地联合踏勘,认为郑某某户建房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镇规划,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符合水工程及河道、林地、农业部门“三区”等用地的使用条件,同日某镇人民政府予以确认。2、郑某某线下申请后,因建房地块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故在2023年12月13日农用地转用审批同意后,继续提交线上申请审批。2024年1月24日,郑某某通过“农房浙建事”系统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某村委会于1月24日张贴某区某镇某村农民建房拟建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4目至2024年1月31日。3月25目,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在某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张贴《农村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告》,公告期为10日,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4月7日,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向郑某某核发《许可证》。因此,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核发《许可证》,符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要求撤销《许可证》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主张郑某某所建房屋影响汛期行洪,缺乏实质性依据,申请人与案涉行政许可没有利害关系,无权要求撤销本行政许可。1、《农村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告》写明利害关系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身份证件及证明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向某镇人民政府举报,登记为利害关系人,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在公示期间第三人并未收到申请人未提出的任何异议。2、近年来,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在汛期均在某村进行巡视巡查,排查洪涝灾害风险,案涉建房地块在雨季并未出现阻塞、占用出水渠等情况,事实上不影响原出水渠的排洪或排涝功能。3、申请人并非郑某某户四邻,郑某某建房行为对申请人并无影响。

综上,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依委托核发的《许可证》程序正当,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有:《衢州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建房四邻关系协议书;某镇农民建房用地规划选址平面草图;衢州市某区某镇某村民主决策会议决议;证明、无房证明;农村村民建房实地联合踏勘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某镇农村村民建房承诺书;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及施工图;某区某镇某村农民建房拟建公示张贴照片;农村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告张贴照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号);衢州市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衢州市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情况汇总表;防洪抗洪巡查照片、《衢州市某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试行)》(〔2023〕*号)等。

第三人郑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签订《衢州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书》,约定被申请人将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委托给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委托期限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1日。

2023年9月25日,第三人郑某某户在取得《建房四邻关系协议书》后向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申请建房。9月26日,某村委会经民主决策会议同意第三人郑某某户异地新建房屋,并开具第三人郑某某户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和建房条件,具有建房资格的证明;无房证明。10月7日,经驻村干部、资规员、林管员、农技员、水利员等实地联合踏勘,认为第三人郑某某户建房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镇规划,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符合水工程及河道、林地、农业部门“三区”等用地的使用条件,同日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因建房地块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故在2023年12月13日农用地转用审批同意后,继续提交线上申请审批。

2024年1月24日,第三人郑某某户通过“农房浙建事”系统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某村委会于同日张贴某区某镇某村农民建房拟建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4目至2024年1月31日。3月25日,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在某村务公开栏张贴《农村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告》,公告期为10日,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4月7日,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郑某某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发证机关:某镇人民政府 2024年04月07日 建设单位(个人) 郑某某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 建设位置 衢州市某区某镇某村村集体 建设规模 110㎡330㎡……”

以上事实由(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衢州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书》;建房四邻关系协议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衢州市某区某镇某村民主决策会议决议;证明、无房证明;农村村民建房实地联合踏勘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某区某镇荷某村农民建房拟建公示照片;郑某某户建房照片;某镇农民建房用地规划选址平面草图;某镇农村村民建房承诺书;农村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告张贴照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号);《衢州市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农);衢州市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情况汇总表;防洪抗洪巡查照片;《衢州市某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试行)》(〔2023〕*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规定,结合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衢州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书》,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有权以被申请人名义核发乡字第*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核发乡字第*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人郑某某户申请在某村塘边异地新建房屋,取得建房相邻村民签字。之后向某村委会递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某村委会经民主决策会议同意第三人郑某某户在本村塘边异地新建房屋。经驻村干部、资规员、林管员、农技员、水利员等实地联合踏勘,认为第三人郑某某户建房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镇规划,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符合水工程及河道、林地、农业部门“三区”等用地的使用条件。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结合以上材料,认定第三人郑某某户建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建房四邻关系协议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衢州市某区某镇某村民主决策会议决议、证明、无房证明、农村村民建房实地联合踏勘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凿。

二、乡字第*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接受被申请人委托,有权以被申请人名义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案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颁发,适用依据正确。案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了建设个人姓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等内容,以上内容并无不当。但是本案案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标注为某镇人民政府不当。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发证机关应为委托方,即被申请人,而非受托方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发证机关标注不准确并未对本案申请人、第三人郑某某合法权利造成实际影响,本机关对该问题进行指正。

三、核发乡字第*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为程序合法。根据《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农村村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通用设计图或者施工图等书面申请材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材料。”之规定,某村委会于2024年1月24日张贴某区某镇某村农民建房拟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于2月23日按相关程序上报审批。根据《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核,符合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条件的,应当将拟建房村民、建房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房屋结构、屋面色彩、外墙色彩以及原地上建筑物处理等情况在村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和第三款“公告无异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公告期限届满后,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宅基地用地。”之规定,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于3月25日在某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张贴《农村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告》,公告期为10日。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于4月7日向第三人郑某某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上符合法定程序。

四、申请人主张郑某某户所建房屋影响汛期行洪,造成申请人房屋田地被淹缺乏事实依据。在核发案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中,驻村干部、资规员、林管员、农技员、水利员等实地联合踏勘,认为第三人郑某某户建房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镇规划,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符合水工程及河道、林地、农业部门“三区”等用地的使用条件。近年来汛期,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在某村巡视巡查,排查洪涝灾害风险工作中未发现案涉建房地块在雨季出现阻塞、占用出水渠道等情况,案涉建房地块事实上不影响原出水渠的排洪或排涝功能。本机关经8月13日实地调查得知,第三人郑某某户在建房屋与某村某塘泄洪渠道距离十余米,并无阻塞、占用出水渠道情况。吴某乙房屋东面有一条南北走向水渠,土名“某坑”。该水渠水自北向南流,不流入某塘。

综上,被申请人核发乡字第*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核发的乡字第*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