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736G/2025-151890 | 成文日期: | 2025-04-02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应急〔2025〕15号 | 统一编号: |
各县(市、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新修订的《衢州市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衢州市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应急管理专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级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入选衢州市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人员。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是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按照专家技术支撑服务方向,分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综合保障和职称评审等五个类别;按照专家服务水平,分为决策咨询专家、组长和一般专家三个层次,其中决策咨询专家是从相关行业领域遴选出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撑的中坚力量。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专家资格条件进行综合审核。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专家管理的领导,以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专家管理、综合保障和职称评审工作的处(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专家工作职责、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专家工作职责
(一)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领域的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等研究、论证和制定修订工作;
(二)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领域的各类专题调研、形势研判、课题研究、评审论证、应急演练等活动;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及咨询评估等工作;
(四)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督查检查及项目安全审查、评估、评审、整改确认、验收等工作;
(五)为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体系、救援体系及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及决策咨询服务;
(六)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领域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及培训、考试等提供技术支持;
(七)完成市应急管理局委派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家基本权利
(一)配合委派单位进入任务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及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
(二)对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
(三)不受他人干预,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
(四)执行委派任务结束后,获取劳动报酬;
(五)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并对应急管理工作和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提出不再、不宜担任专家申请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规定,服从主管单位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委派工作任务,及时反馈任务执行情况;
(二)遇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按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调派;
(三)积极参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派的工作任务;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认真执行委派任务,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任务结束后按照要求提供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书面意见;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服务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自觉遵守有关回避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八条 专家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技术支撑服务工作,根据自身技术服务领域,自觉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的任务;
(二)熟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领域等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行业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所在行业领域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在大中型企业担任中层(科级)及以上职务且从事所在行业领域相关工作3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正常参加专家活动。
第九条 对业务能力水平突出、突发事件处置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经历、年龄条件。
第十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申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选聘市级应急管理专家通知,符合条件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报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二)推荐。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专家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进行初审,在《衢州市市级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表》(附件1)中填写推荐意见,对专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推荐专家的质量。
(三)评审。由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考评结合方式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进行综合审核,择优确定拟聘任专家名单。原则上,纳入专家库的人员需先经市应急管理局考核合格;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于考核:①入选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人员;②具有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③在大中型企业中担任高层(副处)及以上职务且从事所在行业领域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安全评价机构、化工设计机构等有10年及以上本行业领域从业经历。
(三)公布。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组织拟聘用专家签订《专家承诺书》(附件2),并将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期间可按本办法进行增补和调整,任期与届内其他专家相同。
第四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委派原则
(一)专家委派坚持“行业对应、专业对口、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的原则。
(二)市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领域等组织活动时,需聘请专家的,原则上均应从专家库中选派。遇特殊情况,如库内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使用库外专家。库外专家原则上应当是国家、省级应急管理专家,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专家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有关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所需专家类型、专业、人数、工作时间等要求,按实际需求数量随机抽取符合要求的专家,在使用前完成委派审批手续。如遇突发紧急任务,须在任务结束后补齐委派手续。
第十四条 专家不得以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的身份或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专家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印制带有“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不得将“市级应急管理专家”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为专家能力提升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适时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学习培训、交流研讨、专题调研、专题研究、听取意见建议等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经费列入市应急管理局财政专项预算,专家服务工作按标准发放报酬。
第五章 专家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的回避
专家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委派任务存在下列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主动回避:
(一)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服务的事项与专家所在单位或关联单位项目等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可能产生不公正结论的;
(四)服务事项不属于专家服务领域的;
(五)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服务对象提出回避请求、经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审查同意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专家信息档案、正负面清单和记分管理制度,激发专家支撑服务保障动力,对专家服务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一)正面清单
1.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并被采纳的;
2.主动对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被采纳的;
3.被国家、省级、市级有关部门抽调参与事故调查、专项监督检查等相关技术支撑服务,获得委托单位肯定的;
4.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的;
5.经委员会认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负面清单
1.不履行专家工作职责、义务,无故不接受委派任务,执行任务过程中未按照回避原则主动回避的;
2.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技术行业标准规范或法律规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执行委派任务时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应查未查出相关重大隐患的;
4.违反廉洁纪律,有吃拿卡要等不正当行为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工作有关的信息或被检查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5.在执行任务期间,对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委派单位、监管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违规获利的;
6.发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记分管理
为规范专家服务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的负面清单行为实行单独记分管理制度。记分管理实行累积记分方式,每个记分的有效期为一年。根据记分结果,对专家进行“绿黄红”赋色分级管理。同时,在应急管理部门推荐或选聘专家时,将记分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具体的记分分值和情形按照《衢州市安全生产专家记分管理办法》(衢应急〔2024〕26号)执行。
第十九条 专家履职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受理相关问题线索举报,并会同委派处室(单位)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专家在届内表现优异或符合正面清单条目内容的,优先推荐其参加下一届专家选聘。专家在届内存在违反负面清单条目内容或一个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经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可予以解聘,且5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应急管理专家选聘工作,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6日印发的《衢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衢安监〔201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