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269G/2025-151727 成文日期: 2025-03-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公告公示

衢州市审计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5-03-26 10: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字体:[ ]
分享:

行政权职类别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依  据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或者不配合进行电子数据分析、实施联网审计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理:(一)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二)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且未按照审计机关要求转换成符合标准的数据输出格式的;(三)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采集和分析的。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