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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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因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实施企业上市“3030”行动的若干意见》(衢政办发〔2022〕9号)中的配套政策(详见附件)。有关条文与《规定》精神不一致,拟对配套政策进行废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3月2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府办金融发展处(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东大道169号2号行政楼310室)。
联系人:伊希望,联系电话:0570—3060331。
附件:1.高质量实施企业上市“3030”行动的若干意见配套政策
衢州市府办
2025年3月19日
附件1
高质量实施企业上市“3030”行动的若干意见配套政策
一、对拟上市挂牌企业高管参加高校院所、专业机构为期6个月以上资本市场理论知识系统化培训的,给予50%学费补助,每人每次限3万元以内,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
二、对以上市挂牌为目的的企业股份制改造给予适当补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企业股改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二)企业股改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含以有限合伙企业平台持股的自然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三)企业股改过程中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到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支出,按相应企业实际支出的20%给予财政补助;涉及到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对自然人股权转让收益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入股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三、支持企业股改增效。对申请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交所上市的企业,从辅导备案至成功上市(最长3年),按当年(第1年为辅导备案年度)较上年增加利润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财政给予全额奖励,“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按上市公司标准执行(最长3年)。
四、支持企业挂牌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对“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创助力板等板块挂牌的,奖励30万元。
五、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00万元奖励(基础层与创新层奖励标准一致,基础层进入创新层不再另行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在北交所上市,实行分阶段奖励,辅导备案受理后奖励100万元、上市申请获北交所受理后奖励100万元、上市交易后奖励100万元;北交所转板沪深交易所奖励200万元。
六、企业申请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实行分阶段奖励,辅导备案受理后奖励200万元、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后奖励100万元、上市交易后奖励300万元。
七、对成功在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衢州的,按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八、上市挂牌公司成功实施并购重组达到控股要求的,按并购方实际出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以发行股票支付的,按交易价格确认为并购方实际出资额。
九、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政府产业基金除外,其中拟上市挂牌企业包括员工增加出资、员工持股平台投资等),每次按所募资金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企业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按募集资金在衢州辖区内实际投资额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市挂牌公司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等)募集资金,按募集资金在衢州辖区内实际投资额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首发融资和上市挂牌公司再融资涉及注册地与投资地跨县(市、区)的,按照“谁受益、谁补助”原则落实奖励(招商引资协议已约定不予奖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