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5-02-19 16:3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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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公告

结果反馈

征集时间: 2025-02-20 16:33:50 2025-03-21 16:33:5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工作部署,以及省政府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衢州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

联系人:秦锋,电话:3081335,邮编:324000

电子邮箱:312648889@qq.com

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衢州市司法局502室

附件1:《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2:起草说明

衢州市司法局

2025年2月19日


附件1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

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着力破解涉企行政检查问题,到2027年实现涉企行政执法质效有效提升,“综合查一次”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层级、领域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达到80%以上,涉企行政检查总量持续下降,非现场执法占比逐年提高,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制度

1.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强化事前公开,全面准确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2025年3月底前,各行政执法单位全面自查整改到位;强化事中公示,在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强化事后公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并确保公开准确性。(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执法行为文字记录,制定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及执法规范用语;规范执法行为音像记录,编制或完善本机关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健全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强化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使用、管理,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3.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各行政执法部门明确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根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和审核流程图,做到法定简易程序外所有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一案一卷一审”。(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4.全面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深入推进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于2025年6月底前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领域裁量权基准,实现裁量权基准内容全面、科学合理、体系完备。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裁量权基准制发程序的要求,加强裁量权基准制发、备案等程序管理。提升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能力,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内容与裁量权基准衔接,有效维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全面规范涉企检查行为

5.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市县两级政府要在2025年3月底前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6.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规范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梳理、整合、取消,对实施情况动态监测评估,进一步精简不合理不必要行政检查事项。常态化监控频次特别高、长期未被使用、涉及划转事项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态势分析重点内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依法予以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议。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前提条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数据局,市级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7.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标准。建立健全简明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体系,明确检查要求和内容、检查对象和范围、检查方式和频次、处理方式等内容,并同步在省权力事项库更新行政检查表单。2025年3月底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梳理并公布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检查事项标准。2025年8月底前,根据中央、省级统一部署,细化明确本行业本领域常用的检查事项及其内容实施的合法性要求,列入行政检查表单。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开展评估论证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级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8.合理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执法主体要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每年于2月底前编制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计划通过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制定,并在协同指挥模块归集。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制定检查计划,并明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对检查对象过少,无法随机抽取的,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制定计划。对不特定对象、公共场所开展的巡查巡逻等不纳入计划。除国家、省统一部署外,不得制定全覆盖无差别、运动式地毯式的行政检查计划。(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办、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级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9.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推行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联合执法,部门内、部门间、层级间的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每年4月底前,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要依托省统一平台协同指挥模块,对各部门行政检查计划和任务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协调,整合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和任务方案,推动实施“综合查一次”。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必要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办、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级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10.严格控制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行政执法主体评估确需组织专项检查的,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要与本地区年度检查计划相衔接,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动态调整相关任务方案。(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级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11.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流程。建立健全“亮码检查”管理机制,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并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通过省统一平台赋予“行政行为码”,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前报批的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批准手续。实施现场检查时,要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行为码”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实施行政检查后,主动提示被检查对象扫“行政行为码”查看检查结果并评价;建立“亮码不规范”内部管控机制,对于现场检查未亮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依法依规处理。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级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12.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区县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需要实施异地检查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发现违规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举报。(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13.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方法。大力推广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具有物联感知能力的非现场检查。通过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完善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开展精准画像,与差异化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等挂钩;评价结果好的,可以少检或不检。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进跨层级跨区域联合检查。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掌握的信息材料,现场检查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营商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级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三、全面规范涉企行政处罚

14.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15.推行公正文明执法方式。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罚款、从重处罚五类情形清单,明确行为轻微、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标准。持续擦亮涉企“有礼执法”工作品牌,推动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准确使用文明执法用语,注重提升行政执法形象。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负面影响。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定期发布机制,加强指导、培训。(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16.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深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执法过程中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全面告知内容、事实、理由、执法依据以及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确保处罚决定符合法理、情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落实“预约式”指导服务、多部门联合帮扶企业整改完善,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工作模式。(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全面规范涉企行政强制措施

17.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各项规定。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作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图,全面规范行政强制文书格式,保证行政强制权规范化运行。建立健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陈述申辩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及时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或依法给予赔偿。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就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内容和方式与当事人达成协议,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五、持续深化行政执法监督

18.广泛收集执法监督线索。畅通涉企投诉举报问题收集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企呼我应平台、民呼我为平台、通衢问政平台、网络媒体等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建立定期梳理汇总机制,聚焦社情民意反映多、人民群众关注高的问题,重点监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不规范、办理不及时、社会满意度不高等情况,督促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到位、回复到位。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机制,选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执法监督。(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营商办、市信访局,市级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19.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监督。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重点监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相关情形和程序。(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20.加强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推动涉企重大案件、重大线索全程跟进监督,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突出对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金额罚款等案件监督,推动行政处罚办案质量提升。加强处罚案件数、罚款数额的分析研判,对案件数、罚款收入同比异常的领域和区块,组织开展重点领域监督,切实防止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对于权威媒体曝光、信访举报发现、社会公众反映强烈、引发社会舆情的线索或案件进行督办,形成交办、落实、评估、销号工作闭环。(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21.加强日常执法监督。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压实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通过网上监测、案例发布、制发“三书一函”等方式,常态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条线行政执法工作评价、考核文件的,应当同步抄送同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计上一年度本单位行政执法数据并在政府门户网等向社会公告,并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报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22.严肃责任追究。发现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外开展检查、未通过省统一平台开展检查、未规范实施“亮证执法、亮码检查”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改正;对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相关情况提供给纪检监察机关、督查办和考核办。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委、市司法局、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六、加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执法重大问题,构建上下贯通、协同发力的整体工作格局。市司法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细落实落到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职责,加强对涉企行政行为的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企业感受度。


附件2


关于《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

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4年以来,国家层面多次强调要规范涉企执法,改进执法行为,降低企业负担,提高执法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12月1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对规范涉企执法作出部署,明确提出要开展专项行动。12月16日,国务院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李强总理对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再次作出部署。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高频次地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部署和强调,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据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于2025年2月8日,衢州市召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部署会。

二、起草过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衢州市迅速行动,成立起草小组,在前期涉企多头重复检查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基础上,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紧扣法治政府示范市建设要求,全面服务“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实施,重点任务涵盖行政执法制度、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监督等五大方面、22项具体工作措施。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以行政执法制度为切入点,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等四个方面,打实涉企行政执法工作基础。一是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情况自查,做到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等7方面信息,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装,做到按照规定时限公布执法决定信息。二是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执法流程音像记录,加强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使用、管理。三是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各行政执法部门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和审核流程图,做到法定简易程序外所有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一案一卷一审”,确保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四是全面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各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领域裁量权基准,实现裁量权基准内容全面、科学合理、体系完备。

二是全面规范涉企检查。严格遵守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重点开展9个方面工作:一是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严格把关各执法主体资格,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二是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梳理、整合、取消等方式,动态调整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三是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梳理并公布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检查事项标准,重点执法领域向社会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四是合理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部门编制完成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五是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依托省统一平台协同指挥模块,对各部门行政检查计划和任务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协调,整合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和任务方案,推动实施“综合查一次”。六是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对重点执法部门的专项检查进行年度数量控制,需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七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流程。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托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平台,对检查活动赋予“行政行为码”,全市域全覆盖开展“亮码检查”,做到“无码”不得入企检查。八是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九是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方法。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广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降低入企检查频次。

三是全面规范涉企行政处罚。一是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二是推行公正文明执法方式。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罚款等处罚清单。持续擦亮涉企“有礼执法”工作品牌,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典型案例定期发布机制。三是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全面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推动行政执法部门与企业和群众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

四是全面规范涉企行政强制措施。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流程、行政强制文书格式。建立健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陈述申辩制度、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确保行政强制权规范化运行,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五是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一是全面收集执法监督线索。市司法局、市营商办、市信访局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企呼我应平台、民呼我为平台等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建立定期梳理汇总机制,重点监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不规范。二是重点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监督。司法行政部门重点监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三是加强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司法行政部门推动涉企重大案件、重大线索全程跟进监督,加强处罚案件数、罚款数额的分析研判,对于权威媒体曝光、信访举报发现、社会公众反映强烈、引发社会舆情的线索或案件进行督办。四是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辖区、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压实各层级指导监督职责。五是严肃责任追究。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司法局加强监督协作,加大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等突出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于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外开展检查、未通过省统一平台开展检查、未规范实施“亮证执法、亮码检查”等问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衢州市司法局起草的《代市政府起草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于2025年2月20日至3月21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满后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