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郑芳芳因保管不善,将浙(2018)衢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556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办,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杰、郑芳芳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