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1032/2023-141025 | 成文日期: | 2023-08-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公告公示 | ||
根据衢依法行政办通〔2019〕8号文件精神,现将衢州市民政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救济途径、执法程序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进行公示,有关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已调整内容标注调整时间。
一、行政执法主体(更新时间:2025年2月28日)
1.行政执法主体:衢州市民政局
2.行政执法区域:衢州市
3.行政执法领域:民政管理事项
4.监督举报地址:柯城区花园东大道158号国资大厦7楼
5.邮编:324000
6.举报投诉电话:0570-3077223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更新时间:2025年2月28日)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注销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四)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五)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六)指导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管理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七)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八)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管理慈善工作。
(九)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一)负责管理监督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行政执法依据(更新时间:2025年2月28日)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5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7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8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9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10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11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12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
14 | 地名管理条例 |
15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
16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
17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18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19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20 | 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 |
21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22 |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
23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
24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
25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
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27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
28 |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
29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30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
31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32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33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34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35 |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
36 | 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 |
37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四、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更新时间:2025年2月28日)
序号 | 证件编号 | 姓名 | 备注 |
1 | 11080010036 | 邵欢欢 | |
2 | 11080010023 | 徐城生 | |
3 | 11080010034 | 马贤琳 | |
4 | 11080010012 | 王贤军 | |
5 | 11080010003 | 董丹丹 | |
6 | 11080010011 | 吴菊英 | |
7 | 11080010021 | 孙晗 | |
8 | 11080010031 | 姜秋芳 | |
9 | 11080010016 | 郑文正 | |
10 | 11080010026 | 方金 | |
11 | 11080010022 | 蒋影 | |
12 | 11080010020 | 潘光敬 | |
13 | 11080010030 | 胡中栋 | |
14 | 11080010027 | 柴静仪 | |
15 | 11080010037 | 郑梦媛 | |
16 | 11080010038 | 陈希豪 | |
17 | 11080010039 | 张宸 | |
18 | 11080010028 | 单剑嵩 | |
19 | 11080010033 | 尚艳锋 | |
20 | 11080010035 | 翁磊成 | |
21 | 11080010024 | 祝云 | |
22 | 11080010008 | 雷胡赟 | |
23 | 11080010032 | 周凯红 | |
24 | 11080010014 | 谢晶晶 |
五、救济渠道及途径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本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件的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六、行政执法程序图
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更新时间: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