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1032/2023-140381 | 成文日期: | 2023-07-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公告公示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 | |||||
1 | 330211045000 | 对社会团体未及时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
2 | 330211026008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1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2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3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3项以上;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3 | 330211026007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4 | 330211026006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已划转综合执法局 |
累计2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累计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连续2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连续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连续3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有暴力抗拒检查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5 | 330211026005 |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超期6个月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超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期1年以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 | 330211026004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个; 对1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2个以上5个以下; 对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个以上10个以下; 对5个以上10个以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6 | 330211026004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0个以上; 对10个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7 | 330211039001 | 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以1个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以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以5个以上10个以下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以10个以上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8 | 330211039002 | 对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1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5个以上10个以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10个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9 | 330211039003 | 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以1个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以2个以上5个以下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以5个以上10个以下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以10个以上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0 | 330211039004 | 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行政处罚 |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原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1个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以5个以上10个以下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10个以上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1 | 330211026003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20万元;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低于50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低于100万元;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营活动属于国家禁止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稳定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2 | 330211026002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下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12 | 330211026002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2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13 | 330211026001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2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5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次以上,20次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5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10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20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50万元;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4 | 330211002000 | 对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 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 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可以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影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15 | 330211007000 |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3个月。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至4个月,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
16 | 33021102300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1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2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3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3项以上;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7 | 33021102300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在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8 | 33021102300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已划转综合执法局 |
累计2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累计两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连续2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连续两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9 | 33021102300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超期六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超期1年以上,且拒不办理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0 | 33021102300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1个;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2个;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2个以上5个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10个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21 | 33021102300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20万元;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低于50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低于100万元;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营活动属于国家禁止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稳定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22 | 33021102300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下的;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2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3 | 33021102300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5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次以上,20次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24 | 33021102300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5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10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20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50万元;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除撤销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25 | 330211044000 | 对无合法资质的基金会非法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 没收非法财产。 | |
26 | 330211043000 | 对基金会未及时开展活动和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或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 | 撤销登记。 | |
27 | 330211024001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28 | 330211024002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资产差额10万元以内的; 1次弄虚作假;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
资产差额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 2次弄虚作假;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 | |||||
资产差额20万元以上; 多次弄虚作假;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29 | 330211024003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1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
2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 | |||||
2项以上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30 | 330211024004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的70%高于上1年总收入的50%; 非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规定最低标准,高于规定最低标准的70%;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
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的50%高于上1年总收入的30%,非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70%,高于规定最低标准的40%; 连续2年未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 | |||||
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的30%,非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40%,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连续3年未完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 撤销登记。 | |||||
31 | 330211024005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年度检查方面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1年“年检不合格”; 1年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 警告。 | |
累计2年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连续2年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连续3年“年检不合格”;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 | |||||
31 | 330211024006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上;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32 | 330211032000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33 | 330211031001 |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除吊销登记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多次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330211031002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财产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5000元以下的; 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1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除吊销登记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1万元以上; 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2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330211031003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捐赠,或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除吊销登记证书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2次; 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2次。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20万元以上;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多次; 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多次; 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330211025001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除吊销登记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330211025002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除吊销登记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330211025003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除吊销登记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330211025004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除吊销登记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330211025005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除吊销登记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330211025006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报备募捐方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除吊销登记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330211025007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除吊销登记登记外,其他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局。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330211022000 | 对慈善组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节严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44 | 330211001000 |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务组织曾因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违法行为受过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再次违法并经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45 | 330211058000 | 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禁止5年内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