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2931/2023-140359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 |
王双双代表:
你在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制冷剂回收再利用,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第119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备案管理机制
我国在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管控的过程中,采用了“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政策思路,2010年国务院批准并实施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第一个针对环境公约的管理条例,也是第一个规范化学品生命周期管理的一个条例。条例包含41个条款,涵盖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进出口、使用、回收、再利用和报废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国家、省和市三级备案管理。您关于ODS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对后续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借鉴作用,我局已反馈给省厅。
二、目前我省回收再生、回收销毁备案情况
按照条例要求,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省生态环境厅于2017年4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含氢氯氟烃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和处置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18号),规定省厅负责受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备案申请,对全省从事含氯氢氟物质生产、使用、销售和从事ODS回收、处置活动的信息登记要求进行了明确,规范了相关企业信息收集、报送制度和管理流程。
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显示,2022年度我省辖区内从事ODS再生利用企业有1家(为绍兴市的中化蓝天氟材料有限公司),从事销毁的企业有2家(分别为衢化氟化和巨化有机氟厂),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均已完成备案受理。
三、关于办理回收再生备案手续和再生技术的发展
结合生态环境部即将开展的“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履约能力建设”项目,我局将在省厅的指导下,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家履约相关政策法规,完善条例地方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落实ODS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组织辖区内受控物质使用、销售、维修等相关企业进行培训,提供业务和系统使用咨询。支持鼓励企业和消费者使用低GWP值的受控物质替代技术,推动探索出台我省鼓励环境友好、低碳节能的零ODP值、低GWP值受控物质替代技术推广的优惠政策等。在企业办理回收再生协助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加强与省厅的对接,共同做好回收再生备案等相关工作。
感谢你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你继续为加快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争当“两个先行”示范窗口、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衢州实践建好言献好策。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