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3-139176 成文日期: 2023-06-0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23〕27号 统一编号: ZJHC01―2023―0004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8 09:4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分享:
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衢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衢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建立清单发布制度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实际,于2023年6月底前制定发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定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需求,适时调整并及时发布项目清单。

二、科学合理制定清单项目

各县(市、区)在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个人、家庭间的责任,做到清单之内项目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清单之外项目以个人和家庭支出责任为主,在落实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责任的同时,督促家庭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责任主体。

三、扎实推动清单项目落实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要加快推进老年人需求评估、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等工作,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逐步实现评估结果与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标准、扶持政策挂钩,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主要文件依据

责任主体

1

兜底保障

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

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通过现金或实物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且不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3倍就高确定,具体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 确定。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

兜底保障

特困老年人疾病治疗

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财政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就医原则,合理安排就医。

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

3

特困老年人住房保障服务

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1.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与设施。

2.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

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

特困老年人丧葬服务

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社区)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者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办理。

丧葬费用除去殡葬基本服务全流程免费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后,其余从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列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全流程免费的通知》(衢政办发〔2022〕13 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5

兜底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对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其中,对低保家庭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按照最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99号)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6

社会保障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4〕59号)

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8

社会保障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为户籍高龄老年人购买1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各县(市、区)政府为本地区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

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9

服务供给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提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从2022年7月1日起,衢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35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衢政发〔2022〕18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10

服务供给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救助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老年人,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老年人和生活无着的乞讨老年人。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求助人员为危重病人、有明显外伤或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6.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对象,应由家属接领或安排护送返乡。

1.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开展寻亲服务。

2.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老年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3.对经快速寻亲未能确认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

4.因抢救生命垂危的受助人员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受助人员或亲属意见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医疗机构紧急救助措施的规定处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

11

服务供给

高龄津贴

本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每人每月不低于 60元。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2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本市户籍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 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2〕82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13

服务供给

养老服务补贴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

2.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

3.有条件时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其他补贴对象”)。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1.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

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2.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可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3.“适当补助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基本保障对象补贴标准、当地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4

护理补贴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5

服务供给

家庭适老化改造

“三老”人员(指1949年9月30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困难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中失能、部分失能人员,适当考虑困难人员中部分80周岁以上的自理老年人。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1.如厕洗澡安全。卫生间、浴室地面防滑处理,配备坐便器、洗澡椅,安装扶手等,降低意外风险。

2.室内行走便利。实施出入通道无障碍改造,室内墙体安装扶手(抓杆),加装夜间照明装置等,便于老人行走。

3.居家环境改善。对锈蚀水管、老化裸露用电线路改造等,改善居住环境。

4.智能监测跟进。安装物联网门磁监测系统、紧急呼叫系统、燃气监测报警器等,加强老年人安全监护。

5.辅具器材适配。适配与无障碍改造有关的辅具器材等,适应居家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平均每户支出标准为6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补助标准。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年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1〕38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6

服务供给

助餐服务

1.一类对象:60周岁及以上的特殊困难老年人。(1)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4)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和精神 (智力)三、四级的老年人;(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6)困难职工家庭中的老年人。

2.二类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3.三类对象:60—79周岁的其他老年人。

老年人可通过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就餐(取餐)、送餐上门等方式获得助餐服务。其中,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老年食堂、养老机构开放食堂、餐饮企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老年助餐点是指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主要作为配送中转和供居民区老年人集中用餐的场所。

1.助餐服务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用餐安全。

2.提供集中就餐式助餐服务的,应当在就餐地点显著位置告知餐饮价格、服务时间、服务须知等内容。

3.提供配送餐式助餐服务的,应当在宣传资料上告知覆盖范围、餐饮价格、服务时间、服务须知等内容,在承诺服务时间内将膳食配送到户或者助餐点。

《衢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提升“助老三件事”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23〕16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7

服务供给

保洁服务

服务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居住在衢州市域范围内且未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衢州市户籍居家老年人;

2.有助洁服务需求的,低保和低边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

家庭助洁服务是指通过专业服务人员使用清洁设备和工具对居室和物品进行清洁,使物体及表面达到清洁卫生状态的过程,包含但不限于客厅、卧室、卫生间、厨房、玻璃窗(门)清洁及衣物、床品洗涤。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每月不少于2次、总时长不少于5小时的家庭助洁服务。

《关于提升“助老三件事”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23〕16号)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8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照护技能培训服务。

1.开发线上学习平台,上线护理技能培训课程,供家庭照护者随时随地学习日常护理技能。

2.分县(市、区)开展家庭照护者培训,为家庭照护者提供照护技术指导培训服务。

3.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和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机构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浙民养〔2020〕7号)《衢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99号)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19

服务供给

探访服务

全市60周岁以上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1.定期上门走访。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干部、村(社)协助人员,应采取普遍走访和重点走访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走访困难老年人。

2.党员及志愿者结对帮扶。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党支部与困难群众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加强思想引导,“扶志+扶智”相结合,通过多途径为困难老年人送温暖。

3.亲属邻里互帮互助。落实赡养、扶养人对困难老年人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义务。鼓励邻里乡亲为缺乏亲友支持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安全守望。

4.“浙里救”智慧预警。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建立探访服务台账。通过智慧分析,加强因病因残因灾致贫情况、意外情况自动监测,及时提供风险预警。

5.服务热线应急快速响应。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回应困难群众求助。结对帮扶的党支部、志愿者应向困难老年人发放联系卡。

《浙江省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8〕136号) 、《衢州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的通知》(衢社救联席办〔2020〕1号)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0

服务供给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

1.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2.对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等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保障优先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21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1.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老年人。

2.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集中供养对象。

3.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1.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床位。

2.依托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对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22

服务供给

法律服务

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2.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对城乡特困老人、失能半失能、70周岁及以上和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状况审查。

3.倡导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对 7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减半收费,对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99 号)

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23

服务供给

敬老优待服务

本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为老年人提供文体休闲、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政务服务等优待服务。

1.免费进入全市各公园。

2.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各旅游景区,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实行优惠或免费。

3.免费进入全市各公共文化场所(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等)。

4.免费或优惠使用全市公共体育场馆(含公立学校体育场馆),其中收费项目应面向老年人设立免费或优惠的时段和区域,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遵从经营场所对参加人员的身体要求和相关限制。

5.在全市各医疗机构看病,享受优先窗口和通道服务。

6.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城乡公交公共汽车,其他老年人凭《优待证》购买老年人专用公交IC卡,享受半价乘车优惠。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8〕99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衢政发〔2006〕17号)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衢通集团、各县(市、区)政府

24

服务供给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子女为衢州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为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提供落户办理服务。

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

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25

健康支持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本市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为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基本服务包、高血压患者服务包、糖尿病患者服务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包、肺结核患者服务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包、困难人群服务包、残疾人服务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关于提升“助老三件事”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23〕16号)

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


衢政办发〔2023〕27号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