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3-138485 成文日期: 2023-05-08
发布机构: 市应急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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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09 11: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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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保障我市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事项的有效实施,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梳理明确《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

二、哪几部衢州市地方性法规中设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其中第十五条的裁量基准已于2022年12月6日发布)。

三、《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五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如何设定?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或者留存备查的,违反《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款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以下三档进行处罚:

1.已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经营档案,但留存备查未满2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已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经营档案,但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经营档案和未按规定留存备查两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期,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自何时开始施行?

《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补充)》自2023年6月7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处,咨询电话:0570-308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