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3-139035 成文日期: 2023-05-25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医保联发〔2023〕11号 统一编号: ZJHC73-2023-0003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分级诊疗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30 15: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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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分级诊疗工作,加快推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5 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7号)文件精神,以及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分级诊疗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在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按不同等级报销政策的基础上,对统筹区内就诊的精神科、儿科、中医科三类专科疾病及针灸治疗,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增加5个百分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增加10个百分点。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政策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87%;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83%。

三、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医疗救助对象取消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四、规范市外就医人员住院转诊报销政策

除异地长期居住定点登记人员外,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需到市外就医住院的,应在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经转诊至市外就医的人员,个人先行自付5%后再按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未经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个人先行自付20 %后再按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异地急诊抢救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无需个人先行自付。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

衢医保联发〔2023〕11号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分级诊疗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