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3-136369 成文日期: 2023-02-2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办发〔2023〕5号 统一编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追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8 11: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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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追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追责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强化行政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活动。

第三条  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准问责、过错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承担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追究工作,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败诉案件,可以进行追责: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

(五)其他依法认定为行政败诉案件的。

第六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败诉案件发生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

(四)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拒绝履行或者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导致败诉的。

第七条  行政败诉案件责任单位或者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同一责任人员1年内出现2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

(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

(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

(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败诉案件责任单位或工作人员主动发现过错并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前及时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行政行为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依据不明确、不一致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行为出现偏差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因素,致使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行为,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条  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由作出行政行为所在单位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不因单位组织机构调整或人员工作调动而免予追究。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追究案件败诉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案件败诉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自收到生效判决(决定)文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案件分析整改报告(乡镇街道向县级报告)。报告应当包含败诉原因分析、整改措施以及追责建议等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对需要进行败诉责任追究的,及时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行政机关实施的追责处理结果,在处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责任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及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2〕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