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网络直播管理职责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衢市监规〔2022〕6号)

发布日期:2023-02-22 11: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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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智慧新城、智造新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直播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市场举办者网络直播管理的责任,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直播经营秩序,市局制定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网络直播管理职责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网络直播管理职责指导意见(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聚焦商品交易市场内网络直播违法违规问题,明确市场举办者网络直播管理责任,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商品市场举办者网络直播管理职责,督促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落实对网络直播营销主体管理责任,有效净化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直播环境,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职责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指导意见所称市场举办者是指《市场名称登记证》上载明的举办市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推广、宣传、销售活动。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场内有经营户开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商品交易市场。市场举办者对场内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四、职责内容

(一)强化网络直播营销环境建设

1.市场举办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市场实际情况的网络直播合规经营制度,为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提供合规指引。

2.鼓励市场举办者拓展市场功能,为场内经营者开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置网络直播专区或统一网络直播场所环境设置。

3.鼓励市场举办者的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定期参加网络直播营销管理专业培训,鼓励参加相关资质考试,提升管理能力;有条件的市场可组织场内网络直播营销从业人员定期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技能培训,学习提升专业能力。

4.市场举办者应当开展与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二)提升网络直播营销管理服务水平

5.市场举办者应当对场内网络直播营销主体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核,督促其在场内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件。

6.市场举办者应当掌握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经营的品牌商品经销情况,建立登记管理档案,并按相关要求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及材料。

7.市场举办者应当督促市场内从事网络直播的经营者建立完善的选品流程,包括对供应商和直播商品的资质审查、样品测评、抽样检测,从源头上规范对直播营销商品的选品,品控;市场举办者应当督促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依法发布广告,开展网络直播营销宣传。

8.市场举办者应当将网络直播经营户的行为纳入场内经营者的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在场内信息公示栏(牌)、电子信息屏,市场网站上公布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的信用评价信息。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与保障机制

9.鼓励市场举办者设立网络直播营销调解室,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

10.市场举办者应当督促网络直播经营者落实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1.鼓励市场举办者与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推行先行赔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专项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离场或者市场已关闭的,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市场举办者赔偿后,可以向场内网络直播经营户追偿。

(四)监督管理

12.市场举办者作为市场管理直接责任人,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对场内发生的违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抽查、专项检查,根据消费者投诉、群众举报和其他各类途径,对市场举办者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职责是否履行到位进行监督管理。

14.市场举办者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场内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查处等,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

15.市场举办者违反本指导意见有关条款,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市场举办者予以规范。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直播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推进网络直播专项治理中,将规范市场举办者网络直播管理职责作为重点工作内容,不断总结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注重运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积极做好《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网络直播管理职责指导意见(试行)》的宣传,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和知晓率。

(三)强化督促落实。各地要加强对市场举办者开展网络直播管理行为的监管,要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和“同事不同罚”等问题发生。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