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衢市科发创〔2022〕35号)

发布日期:2023-02-22 11: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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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市级有关单位:

按照“三评”改革的要求,为规范衢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经局党组同意,现将《衢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衢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9日



附件

衢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规范衢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适应数字化改革新要求,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浙江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20〕15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专家库集市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于一体,服务于衢州科技管理,为全市科技咨询、项目论证(评审)、人才评价、奖励评审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专家入(出)库、专家抽(选)取、监督评价管理等工作。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科技活动所需评审(咨询)专家,需从专家库抽(选)取。

专家库建设、专家入(出)库、专家抽(选)取、监督评价管理等工作统一由创新促进处牵头负责,科技信息研究院在创新促进处的指导下负责专家库信息更新、日常维护、技术支持等工作。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处、农村和社会发展处、科技合作与外专处负责各自组织的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中专家的评价工作。

二、入(出)库管理

(一)按从事职业性质,专家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经济专家两类。专家入库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敢于抵制影响秉公履职的行为和现象,客观公正,作风民主;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3.无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行为。

专业条件:1.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验收通过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2.经济专家。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10年以上;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市级及以上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

(二)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创新促进处负责拟入库专家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1.个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常年通过“衢州市科技大脑”在线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落实推荐责任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后推荐上报。

2.定向邀请。为提高专家库质量,对个人未提出申请但符合高层次(专业技术职称为正高)专家的,由市科技局发函邀请入库。

另外,根据评审(咨询)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紧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入库。由业务处室提出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入库手续。

3.交换共享。与国内主要省(市、区)、市,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制度,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专家通过“衢州市科技大脑”在线确认、补充相关资料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拟入库专家名单应在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实名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正式进入专家库。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1.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2.年龄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3.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4.一个年度内累计3次履职评价等级为较差的;

5.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6.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7.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8.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具有第1条所列情形的,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3条所列情形的,在科研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具有第4、5条所列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6、7条所列情形的,终身不得再次入库。

三、抽(选)取管理

(一)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轮换原则。原则上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不超过10次。

2.随机原则。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科技评审(咨询)专家组组成结构和专家选取条件,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3.精准原则。根据抽(选)取条件设定,依据专家信息进行精准匹配。

4.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1)与被评审(咨询)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奖励(人才团队)申报人及参与申报人员,平台基地建设负责人,与被评审人、项目负责人、承担(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在同一家单位工作的(浙江大学为同一学院或同一直属单位、下属单位的);

(2)同期申报项目与被评审项目属于同一申报指南;

(3)被评审人或所在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4)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的情形。

(二)专家选用包括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一般应采用自动抽取方式。自动抽取指由专家库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产生科技评审(咨询)专家。采用会议评审方式的,可择优选取专家。

(三)科技评审(咨询)活动开展前3天,活动组织处室书面填写专家抽(选)取申请单,明确专家条件、结构、数量、回避要求、选用方式等,经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创新促进处,由创新促进处负责抽取专家。抽取过程由办公室全程监督。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可紧急邀请专家入库。

(四)候选专家的通知和专家的确定由专家库系统自动处理。在设定的时间内系统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并系统发送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要求。

四、监督评价

(一)强化信息系统建设,运用数字化手段,对专家抽(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二)科技评审(咨询)活动完成后,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评审(咨询)活动组织处室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创新促进处汇总。履职情况评价分为良好、一般、较差、差4个等级。创新促进处对在库专家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专家抽(选)取的重要参考。

1.严格遵守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的,评价为良好。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较差: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科技评审(咨询)工作开展的;

(3)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科技评审(咨询)规则进行评判,或连续3次与评审结果存在严重偏离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3.存在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严重违反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评价为差。

4.不具备良好等级条件,且不属于较差或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一般。

(三)专家在科技评审(咨询)过程中的履职行为,按照《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记入专家个人科研诚信档案。

(四)建立入库专家培训机制,以在线学习、现场培训相结合方式,加强入库专家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和廉政教育等科技评审(咨询)技能培训。

(五)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六)加强对专家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的监督管理。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专业机构和使用主体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科技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资格:

1.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出售专家库专家信息;

2.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3.用于科技评审(咨询)以外的活动。

(八)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中,需使用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资源,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衢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专家抽(选)取申请单

2.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