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衢卫发〔2022〕号)

发布日期:2023-02-22 11: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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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教育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7日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21〕34号)精神,加快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快速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打造“浙里健康”“浙里康养”金名片,打响“世界长寿之都”城市品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8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每个乡镇(街道)均建有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推进全市敬老院三年提升改造工程,完成存量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社会工作者与社区老年人比例达到1∶500,护理员高级、技师比例达到15%。

到2025年,培育1家老年医疗学科特色突出的三级以上医院,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比例达 85%以上,每万名老年人拥有医疗机构康复护理床位55张。市级设立1个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培训基地),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安宁疗护病区,2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每万老年人口配有20张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社会工作者与社区老年人比例达到1∶450,护理员高级、技师比例达到18%。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和设施建设。

1.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闲置床位较多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设置医疗服务站点,利用相关资源开展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和医养结合服务。全面推进康养联合体建设,推动更多医疗康复资源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形成覆盖城乡的康养服务网络。鼓励各类主体在社区设立集医疗护理、生活照护等服务于一体的嵌入式医养结合机构。2025年,在市、县、乡镇层面建立50个不同层级的康养联合体,在1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普遍建立康复室。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每万老年人口配有20张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逐条标注)

2.统筹推进社区居家医养结合设施建设。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养老服务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等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新建“未来社区”的,须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新建和改扩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内的养老服务区应设置在独立建筑或建筑分区内,严格实行分区管理。(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社会力量服务供给能力。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做好“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增加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以及需求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医养康养融合服务能力。

1.加快推进老年医学发展。按照《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加强老年医学科建设,2025年,全市85%以上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培育1家老年医疗学科特色突出的三级医院,推动建设市级、县级老年医疗中心,发挥中心对区域医疗机构老年医疗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业务指导、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作用。2025年,建立市级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培训基地),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安宁疗护病区,2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引导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开展养老、护理、康复服务,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有针对性地为老年人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加强慢性病健康管理和综合防控,全面实施65岁以上原发性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门诊免费用药政策。(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24号)精神,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为行动不便的居家高龄、失能等老年人,以及慢性病、疾病康复期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患者等建立家庭病床,开展上门服务。建立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规范,合理制定出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城乡医疗资源共享。深化偏远山区送医助养服务,配置“巡回医疗车”,依托县域医共体持续开展送医送药、健康体检、慢性病随访、家庭巡诊等巡回医疗服务。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通过选配骨干、加强培训等举措,促进成员单位老年医疗和康复、护理队伍和特色科室建设,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推进结直肠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免费筛查和流感疫苗免费接种等疾病预防和早期干预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开设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床位,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加快推进网络医院建设和远程医疗服务,建立城市医院、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互通,并延伸到村(社区)和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网络,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患者提供远程诊疗服务。推进全国第二批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机构龙游龙州医院、江山状元里护理医院规范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依靠“互联网+医疗健康”打造“钉钉家医服务”,通过钉钉组织架构将社区、家庭医生、签约居民进行组织化匹配,使家庭医生为居民提供精准、可触达的健康服务。发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推进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结合。推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优质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为老年人提供远程实时看护、实时定位、健康监测、紧急救助呼叫等服务。探索通过可穿戴设备和便携式、自助式健康检测等设备,对高龄、独居、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开展基本健康状况实时监控。(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医养康养结合规范有序发展。

1.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精神,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同层级卫健、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将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受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取消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手续。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医养签约合作。按照省卫健委、省民政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22〕11号)要求,鼓励未设置医疗机构或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签约合作,深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等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签约合作。合作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到2022年,所有养老机构均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监管。卫健、民政、医保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行业监管,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提升医养结合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医养结合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按照《浙江省医养结合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引》,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等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和老年人防护知识宣传,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医疗机构严格按诊疗规范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费用。(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医养康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医养结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引导衢州职业技术学院、衢州护士学校、衢州中专等有条件的学校开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养老护理等专业,培养老年医学、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到2025年,养老护理员培训不少于5000人,家庭照护人员培训不少于20000人。建设老年医学、安宁疗护、医养康养指导中心、技能培训基地等,各级财政适当补助。大力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等医养结合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医养结合机构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技能人才。扩大为老服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公益组织的支持力度。(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集中培训。落实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

1.完善医保支持政策。合理设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开展安宁疗护病组按床日付费的入组研究,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逐步提高床日支付标准。落实老年人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将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的相关诊疗和康复项目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继续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适宜老年人的保险产品。(市医保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财政投入政策,支持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保的协同作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由政府按规定实行购买服务;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的,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费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收费补偿不足部分计入标化工作当量实行购买服务。各级财政安排医养康养融合发展专项经费,支持老年医学科规范化建设,给予老年医疗中心(培训基地)、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培训基地)一定的补助。对在2025年前建成并投入运营的规范化老年医学科的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在2025年前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安宁疗护病区(房)按照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给予医养结合专项经费支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正式运营满2年的,所在县(市、区)可通过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其养老服务部分享受养老机构同等扶持政策。(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收入分配和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和开展上门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倾斜。(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切实在税费优惠、用地保障、投融资等方面为相关机构和投资主体提供支持,兑现政策红利。各地要根据未来老年人口增长形势和老年人健康养老的新需求,统筹做好医疗、养老等设施的规划布局,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简化行政审批,提供财政补助等政策支持,提升转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机关事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医养康养结合工作作为积极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抓手,增强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分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要立足衢州实际,在各领域探索实践,利用数字化、智能化等手段,着力破解制约医养康养结合发展的瓶颈性问题,打造具有衢州特色的“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模式。

(二)强化部门协同。卫健部门与民政部门要建立医养结合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分别牵头推进医养和康养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医保部门在确保医保资金安全前提下,要支持医养康养结合工作。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医养康养服务人员开展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源规划、发改、住建部门要做好机构设施的统筹规划、用地需求和建设指导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关经营机构的营业执照登记和无照经营监管工作。

(三)强化考核督查。卫健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要加强医养结合机构诚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制度,认定本地区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信用评价和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机制。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机构,在安排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市医养康养结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