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自然资规〔2022〕135号)

发布日期:2023-02-22 11: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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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1025号)工作要求,现将《衢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8日     


衢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推动地质资料共建、共享,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工程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按存储形式分为文字、图表、声像、电磁等。

第三条  市资源规划局是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分局应当协助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做好汇交义务告知和督促提醒等工作。

各项目业主按照区域地质资料集中统一管理要求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工作预算。市资源规划局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接收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并根据省地质资料馆统一要求做好相关地质资料移交接受(收)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进行整理、保管,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公益性服务。

(三)建立和维护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定期更新成果发布系统,做好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  资料汇交

第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为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责任人(以下简称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第五条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规定范围应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资料,原始档案在完成立卷归档、整理符合专业技术档案部门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归档证明材料后,应按照本要求汇交;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仍按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规定汇交。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包含以下内容:

(一)报告文本

完整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报告。

(二)报告附件

按专业惯例报告应包含如审批或验收意见、图审意见等反映完成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所提交成果已正式确认的证明资料,专业档案部门出具的立卷归档证明材料,及其他的有关附件资料。

(三)报告附图

与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相关的各类附图,一般包括全部的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各类工程布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和工作任务规定应提交的其他专项图件。

(四)报告附表

反映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成果的各类附表,一般包括综合成果表、钻孔综合成果表、岩土物理、力学及水理性质综合成果表等综合性附表,按工作任务规定应提交的各类调查资料汇总表等表格资料。

(五)数据库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需要构建的专业数据库。

(六)其他资料

报告其他资料如证明、许可证(复印件、扫描件)等;根据各专业特点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汇交内容原则上按汇交清单进行汇交,做到应交尽交。其中核心资料为工程勘察报告、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分析测试结果汇总表及其电子版。

第六条  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标准,内容完整、齐全,制印清晰,着墨牢固,有利于长久保存。汇交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一致。

汇交人在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时,应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两份。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向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转送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相应增加份数。工作区跨相邻省(市)的工程建设地质工作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向相邻省(市)转送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的份数与所跨省(市)数量相同。

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评审、鉴定、验收、备案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七条  市、县(市、区)原已接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档案,按原途径自行管理。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自本办法实施后,遵循如下原则完成地质资料汇交:

(一)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行政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由受让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二)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查阶段,汇交人应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清单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市资源规划局地质资料保管专用邮箱备案。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市、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汇交。

(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提前15日向市资源规划局提出延期汇交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八条  市资源规划局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汇交人名单,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汇交人可自行下载打印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并在60日内重新汇交,汇交人逾期未按照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未汇交。

需要转送省地质资料馆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市资源规划局应当在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转送省地质资料馆。

第九条  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在汇交同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提前30日到市资源规划局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对财政出资开展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不予办理保护登记手续。具有公益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料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由市资源规划局统一集中保管,并对破损资料开展修复工作,及时做好有关电子文档的异地备份措施,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只需要汇交目录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工程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保护期内的内容外,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

保护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工程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予以公开。

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经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

市资源规划局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化服务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的目录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保护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汇交人协商确定。利用保护期内财政出资取得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利用人向市资源规划局申请查阅利用,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

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利用人可以向市资源规划局提出申请,经确认后,由市资源规划局提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按照规定汇交人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工程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应当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日内报送市资源规划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