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146F/2023-143749 | 成文日期: | 2023-12-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公告公示 | ||
为进一步深化大数据在衢州交通行业和城市交通拥堵治理中的创新应用,更好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交办科技〔2016〕113号)和《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5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差异化、多层次的交通出行信息服务,我市制定了交通数据的开放制度,现将制度中明确的交通数据开放目录和获取途径公告如下:
第一条 数据资源定义
本办法所指城市交通数据资源,是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城市交通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生成并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和信息,分为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两大类,包括公共交通路线及场站、停车场、交通基础设施(信号灯、卡口、标志牌)等静态数据,交通基础数据、公共交通数据、停车场数据、路段指数数据、区域拥堵指数、交通秩序信息等,以及其它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各类数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公共交通服务单位在提供、存储、共享、开放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为确保开放数据的稳定性和准确度,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提供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职责,做好本部门基础数据信息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各类数据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提供,各责任主体应根据各类数据所在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数据共享规范,详细说明数据来源、更新频次、数据定义、共享方式、接口要求等。
第四条 原则要求
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的开放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开放共享。城市交通数据资源以开放共享为原则(除涉密数据外),各相关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提供各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城市管理与市民出行。
(二)依法使用。对开放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数据资源主体和任何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安全。各部门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托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安全机制,做好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安全和信息保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开放数据资源安全。
第五条 获取的途径
申请单位访问衢州市数据开放平台获取相关数据,平台网址:
https://data.qz.gov.cn/jdop_front/index.do
第六条 法律责任
各部门及城市交通数据获取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各区县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各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可遵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