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82H/2023-144744 成文日期: 2023-11-10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文件编号: 衢委法办发〔2023〕8号 统一编号:

中共衢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衢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0 15: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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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依法治县(市、区)办,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衢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衢州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10日


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各地各部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争创法治中国示范区”目标,聚焦服务保障三个“一号工程”,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引领,紧盯关键程序、薄弱环节,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坚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在法治轨道上奋力推进“两个先行”。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不断健全,科学规范的重大行政决策分级分类标准基本形成,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有效覆盖率、合法性审查率和依法公开率达“三个100%”,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显著提升,打造更多的“最佳实践”和标志性成果,率先为全省创建法治中国示范区提供更多的衢州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1.明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除依法排除事项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外,凡是由决策机关依照职责权限作出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都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以下措施均需各县〔市、区〕落实,除明确为责任单位的外,不再一一列出)

2.加强决策事项衔接。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将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录入浙江省社会风险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备的行政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并加强与“三重一大”事项的衔接。(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审计局、市级有关单位)

3.细化目录编制工作指引。市县各部门可以研究细化编制本地区、本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指引。工作指引的细化编制要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则,可采取“列举+兜底+排除”方式。(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4.制定分级分类标准。市、县(市、区)要从全局性、长远性、公共性和高成本性等特点出发,结合职责权限和实际,通过对重大行政决策具体类型、资金投入、影响人数、建设规模、实施期限等因素进行细化量化,探索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为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供基本依据。(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

(二)深化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

5.落实目录编制责任。市、县(市、区)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办公机构要履行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主体责任,并做好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筛选、梳理、论证和公布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主动配合本级政府、本部门办公机构,建立协同目录编制工作联络机制,加强对目录编制工作的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级有关单位)

6.严格目录编制程序。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市、县(市、区)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办公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决策事项建议征集工作,按照目录编制程序,通过落实公开征集、立项论证、集体审议、党委批准等程序,提高目录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单位)

7.推动重点领域工作衔接。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以及重要规划纳入目录的衔接与论证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

8.强化目录公开与备案。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决策目录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将部门决策目录报本级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级有关单位)

9.加强目录编制动态管理。探索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规范目录调整流程等。决策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增减、变动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决策事项目录。每年4月15日前,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将本级政府及辖区内决策单位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公布链接列表报送市司法局,市级各部门应将本部门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公布链接列表报送市司法局;每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司法局及市级各部门应将决策动态调整情况和公布链接列表报送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有关单位)

(三)提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效。

10.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应当进行听证的,要组织听证。(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11.增强公众参与实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意见。推动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同级工商联建立联系机制,共同畅通意见征集和反馈渠道。(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级有关单位)

(四)完善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机制。

12.健全专家论证机制。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及专家论证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意见。(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

13.强化社会风险防范。认真落实《衢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形成相关风险评估报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后,应按评估结论建议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级有关单位)

14.完善听证程序规则。决策承办单位要规范听证流程和具体环节,增强听证程序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对于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吸收,修改完善决策草案。(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五)提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质效。

15.动态调整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根据《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范畴,并形成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各地各部门应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16.严格合法性审查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并预留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17.充分采纳审查意见。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草案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当补充履行,内容不合法的应当作出调整,防止决策“带病”上会、“带病”出台。(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18.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应当先行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有关专家的意见,实现法律顾问前置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意见率达100%。重大行政决策提请集体会议讨论时,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集体会议。(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级有关单位)

(六)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程序。

19.严格履行集体讨论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集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单位)

20.规范集体讨论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全部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会议上最后发言,并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在会上说明理由,杜绝集体讨论“一言堂”“走过场”。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全部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单位)

21.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单位)

(七)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22.依法实行公开制度。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决策机关应当在政务公开门户网站设立决策公开栏目,分类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征集意见及决策结果等,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宣传解读或作出解释说明。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公开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单位)

23.健全决策档案管理。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决策承办单位、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实行一事一卷整理并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专题数据库,实现档案数字化成果统一管理。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指导监督决策有关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档案局、市司法局、市级有关单位)

24.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决策机关每年可以选取1-3项实施期满一年以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执行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其中,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事项牵头承办单位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级有关单位)

25.数字赋能决策。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协同推进重大行政决策领域数字化应用,全面提升决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有关单位)

(八)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容错问责机制

26.推行容错免责机制。对按照规定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级有关单位)

27.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级有关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工作机构实施责任,把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创新意识、争先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联动,积极探索、逐步形成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全流程管理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流程合规、内容合法,全面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

(二)紧抓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前谋划参与年度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揭榜挂帅项目的申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细化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各项工作任务要求,把握时间节点,分级分类研究破解疑难问题,并有序推进抓好落实。2023年11月25日前,江山市、龙游县应当根据揭榜挂帅项目要求,从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等四个方面,形成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并总结形成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力争成为县乡法治政府建设“最佳实践”项目。原则上,各县(市、区)司法局每年要谋划申报至少一项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揭榜挂帅项目,并于当年的1月31日前报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单位在推进专项行动中有好的工作经验做法或者在推进中遇有疑难问题的,也请及时归纳总结报市、县(市、区)司法局。

(三)强化监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纳入法治衢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程序执行不规范等问题,适时进行通报晾晒。各地各部门要通过专题培训、座谈交流、调研指导等方式,以点带面、抓纲带目、集成突破,努力形成一批源头治理的标志性成果,力争为全省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专项行动提供“衢州样本”。


市级相关单位

市纪委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市委办(市档案局)、市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体育局、市医保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局、市民宗局、市营商办、市监管办、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市国动办、市招商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