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重点行业人群核酸监测与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8 12:4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卫健委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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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按照省疫情防控办《关于进一步优化重点行业人群核酸监测与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部署,结合当前疫情形势,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优化重点行业人群核酸监测与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重点行业人群分类及检测频次

在市疫情防控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市疫情防控办〔2022〕85 号)确定的27类重点人群分类基础上,参照省防控办确定的重点人群分类,优化调整全市重点人群分类及频次,并明确责任部门和单位(详见附件)。新的重点行业人群检测频次要求自6月28日零时起开始实施,超过规定天数未检测的,“衢通码”赋黄码。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在原有建立的人员数据库基础上,按照新的分类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实现重点人群全覆盖。

二、优化调整一般人群检测频次

自6月28日零时起,全市除重点人群以外的其它人群常态化核酸检测频次调整为7天一次,超过7天未检测的,实施“衢通码”赋黄码。后续可结合全国及省内及周边疫情情况,动态调整实施常态化核酸检测政策。各地可根据核酸检测人群及频次调整情况合理安排核酸采集点位及采样时间。

三、常态化落实“衢通码”查验和赋码管理

全市各公共场所继续从严落实测温、戴口罩和“衢通码”查验工作,黄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公共场所。市、县两级大数据部门按照不同人群常态化检测频次要求,继续通过短信、弹窗、赋码等各类有效方式,做好日常监测和通报管理。


附件:重点人群定期核酸检测频次清单


衢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附件

重点人群定期核酸检测频次清单

检测

频次

检测对象

1天1检

1.收治病例的定点医院、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核酸检测实验室、集中隔离场所和核酸采样点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医护、护工、食堂服务、保洁、垃圾清运等)

2.直接接触入境邮件快件的工作人员

3.直接接触进口货物及环境的仓储、集散地等工作人员

4.海关等直接接触入境人员的工作人员

2天1检

5.除收治病例的定点医院、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核酸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医护、护工、食堂服务、保洁、垃圾清运等)

6.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仓一线人员

7.省际客运班车和客运包车驾驶员、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工作人员、货车司机防疫服务站工作人员

8.海关、机场等非直接接触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的一线作业人员

9.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精神专科医院等场所工作人员

10.重要物资中转站、省际邮件快件分拨中心工作人员(含进口邮件快件省内首站处理场所)

3天1检

11.直接接触进口货物及环境的加工工厂工作人员(包括保洁、运输等,在每次接触进口物品一周内)

12.专业市场从业人员

13.进口冷链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监管仓一线人员除外)

14.省内市际客运班车和客运包车驾驶员,汽车站、火车站、公交车站工作人员

15.国道、省道沿线及周边1公里的加油站、停车场、修车铺、餐饮店、小卖店(商场超市)、小旅馆等场所从业人员

16.市际邮件快件分拨中心工作人员

7天1检

17.环卫工人

18.商场超市、加油站工作人员,商贸企业驾驶员、装卸工、保洁、保安销售、仓管员、宿管员等岗位工作人员

19.影院、剧院、酒吧、棋牌室、麻将馆、健身房、洗浴足浴(母婴洗浴)店、网吧、娱乐场所(KTV、歌舞厅、游艺厅、桌游室)等密闭场所工作人员

20.旅馆、宾馆、酒店工作人员

21.建筑工地工作人员

22.基层专职网格员、村(社区)垃圾分类从业人员

23.美容美发从业人员

24.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

25.其他邮政快递工作人员

26.外卖派送人员

27.出租车司机、网约车司机

28.零售药店等从业人员

29.农贸市场从业人员

30.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非遗馆、美术馆工作人员

31.A级景区、旅行社工作人员

32.学校师生和员工

33.住院一周以上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即时检

34.有发热等“十大症状”的就医人员

35.流浪乞讨人员

36.需收治入院患者及其陪客

落地检

37.通过机场、港口、火车站、客运站、高速公路等卡口从中高风险地区来浙返浙人员(无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