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2-130982 | 成文日期: | 2022-03-09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统一编号: |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对《衢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衢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衢住建〔2021〕38号)第四点第(二)项、第五点第(一)、(三)、(四)项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修订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将《衢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衢住建〔2021〕38号)第五点第(一)项的“通用评价指标分值来源: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公共信用评价分进行计分,”修订为“通用评价指标分值来源: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省公共信用评价分进行计分,”。
3.将《衢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衢住建〔2021〕38号)第七点第(二)项的“2.进行风险提示,并向社会发布;”修订为“2.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发布;”;将第七点第(二)项的“3.限制参加各类行业奖励评比;”予以删除。
4.将《衢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衢住建〔2021〕38号)第七点第(三)项的“1.通过媒体、网站、刊物等各类媒介向公众发布风险警示;”修订为“1.依法通过媒体、网站、刊物等各类媒介向公众发布;”;将第七点第(三)项的“4.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E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双随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修订为“4.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E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5.将《衢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衢住建〔2021〕38号),附件1《衢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序号1的指标说明中的“取公共信用评价分(满分1000分)的20%。”修订为“取省公共信用评价分(满分1000分)的20%。”。
6.将《衢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衢住建〔2021〕38号),附件1《衢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序号54和附件2《衢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序号42的指标说明中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或被司法机关裁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修订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裁决认定构成犯罪的,”。
此外,对相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原《衢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衢住建〔2021〕38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
关于修订《衢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解读机关为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0570-3053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