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22-136583 | 成文日期: | 2022-12-13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执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执法发〔2022〕13号 | 统一编号: | ZJHC56-2022-0001 |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运行中心、市综合行政执法保障中心: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
附件2.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1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二、市、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本规则。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包括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一)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由于法定原因而免于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
(四)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在可能受到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五、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金额大小;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四)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五)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七)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八、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实有困难,且主动改正的;
(四)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或者告诫,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或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或者作虚假陈述,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当事人违反突发时间应对措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十一、行政处罚行为有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十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
十三、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抽)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本规则自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