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2-11-10 15: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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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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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1-11-10 15:24:56 2022-11-21 23:59:59

公开征求《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市住建局起草的《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已于2022年8月8日至8月19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住建局端口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现再次将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2112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503室)。

联系人:张侠,联系电话:3084232,电子邮箱:qzfzbbsc3084232@sina.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221110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版)、《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版)、《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浙人大常202127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委员会设置

)专家委员会职责

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承担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有关事项的论证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主要工作的内容包括:

1.对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建议名录的认定、调整、撤销等进行论证;

2.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行论证;

3.对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进行论证;

4.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提升改造方案进行论证;

5.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进行论证;

6.对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相关政策、发展战略的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议;

7.其他相关工作。

)专家委员会组成

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园林、文物、文化、历史、旅游、民俗、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秘书长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相关专业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秘书长1人,分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三)专家委员资格条件

专家委员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具备开拓创新精神具体资格条件如下:

1.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熟悉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城市建设、文化旅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3.具有5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能够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调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特聘。

(四)聘任专家委员程序

1.自发布组建专家委员通知后,由各相关单位与机构推荐或个人自荐,单位与机构推荐的,须经得其所在单位与机构同意;

2.申请人按规定递交相关材料,填写《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推荐表》;

3.经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聘书。

专家委员聘用期限为5年,聘任期满,审核通过可连续聘任。

(五)专家委员的解聘

家委员在任期中具有以下情况的,经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的;

2.聘期内无故多次不参加相关专业活动,或者已接受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时无故缺席的;

3.擅自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从事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适合担任专家委员的其他情形。

(六)专家选用

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随机抽取和人工选择两种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定专家,如专家库中有未覆盖的行业领域,必要时可临时选用库外专家,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工作制度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专家委员会会议分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题会议、分委员会会议等。

1.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所有成员无故不得缺席,参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会议成员为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

3.专家委员会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求不定期召开,具体参加委员和人数根据情况确定;

4.分委会会议由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活动,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参与各分委员会活动。

专家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需整理形成会议记录,编制、发放会议决议或纪要文件。

(八)议事规则

专家委员会论证工作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专家委员参与人数应为单数,人数不得少于3人。

1.专家委员对议题方案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

2.会议的决议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3.同意者占参会专家总数一半及以上的,则决议为通过。反之,当同意者不够参会专家委员总数一半的,则决议不通过。

4.未通过的议题方案,可在修改意见完善后,另行召开会议表决。

5.为确保业务覆盖全面,必须安排议题涉及领域专家委员参会。

(九)办公室设置

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专家委员会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公众参与

专家委员会论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相关内容时,可邀请利害关系人和群众代表参与讨论。

二、资金保障

)资金筹集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当年预算。

由国企运营或管理使用的历史文化街区部分,相关经费由国企负责落实。

(二)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

三、申报与规划管理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市历史文化街区:

1.保留着较为完整的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

2.构成的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和环境要素具有真实性;

3.富含历史文化价值;

4.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0.8公顷;

5.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以及能够展现当地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面积达到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50%以上。

)申报材料

申报市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材料:

1.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2.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3.保护范围;

4.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5.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批准程序

申报市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预保护对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街区或建(构)筑物,经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由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为预保护对象。

1.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专项普查发现的街区、建(构)筑物;

2.在房屋(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前,调查评估时发现的街区、建(构)筑物;

3.各类规划编制中推荐保护的街区、建(构)筑物;

4.社会推荐的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构)筑物;

5.城市建设中,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构)筑物。

)预保护措施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预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保护对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保护对象。

预保护期限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则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六)保护标志牌  

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七)调整与撤销

经批准公布的市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

对于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市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

(八)规划衔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落实和衔接深化同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与详细规划合并编制。

(九)规划实施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有计划、分阶段地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维修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

四、保护与利用管理

)保护责任人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并管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名录,保护责任人变更后需及时更新并告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当保护责任人发生变化时,原保护责任人需履行将历史建筑相关信息告知新保护责任人的义务。

(二)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内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街区提升改造方案应经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验收

经批准的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符合保护要求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资料,提交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四)装修管理

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房屋内部装修,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在装修前将装修方案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业态管理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方需将经营业态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2021年3月31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条例》,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版)、《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版)、《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浙人大常〔202127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在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形成了《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实施办法送审稿)》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按照《条例》第七条与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同时,《条例中有关资金保障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利用管理等问题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制。通过制定本办法,可以解决条例中尚待解决的上述问题,使条例的实施更具有可行性。鉴此,有必要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规范性文件

三、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需要解决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制度、议事规则,专家委员的资格条件、聘任程序、专家选用等问题。

(二)需要解决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资金保障问题

(三)需要解决市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批准程序,预保护对象确定及预保护措施,保护标志牌设置,调整与撤销,规划的衔接与实施等问题

(四)需要解决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街区的提升改造,建设工程验收,装修及业态管理措施等问题。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由首部、专家委员会的设置、资金保障、申报与规划管理、保护与利用管理和结尾等六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部分,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

(二)专家委员会设置部分,通过对专家委员会职责等个事项的规制,明确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

(三)资金保障部分,通过对资金筹集和基金设立的规制,解决资金保障问题

(四)申报与规划管理部分,通过对市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条件等九个事项的规制,解决申报与规划管理问题。

(五)保护与利用管理部分,通过对建立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名录等五个方面的规制,解决保护与利用管理问题。

(六)明确实施办法的施行日期作为结尾部分。 

五、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2021年10月12日,市住建局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关于《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立项申请,2021年11月2日完成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立项审批。2022年7月,结合省建设厅对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以及城市更新工作中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相关要求,不断调整成文。2022年8月4日,市住建局法律顾问就拟制定的《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2022年8月8日,通过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于同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建局端口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意见7条,对所反馈问题均进行了答复,并结合相关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2022年8月23日,市住建局法规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2022年9月9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拟制定的《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没有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没有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没有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没有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没有违反兜底条款规定的情形,公平竞争审查予以通过。2022年9月22日召开该实施办法社会风险评估评审会议,于10月9日取得市政法委风评备案证书。

六、集体讨论情况

市住建局于2022年10月8日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最终形成《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实施办法送审稿)》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市住建局起草的《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2年11月10日至11月21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满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衢州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