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22-00057 成文日期: 2022-01-07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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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1-07 11: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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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现就《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和公款存放管理,2020年以来,省财政厅相继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3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款存放规范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5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充分认识规范公款存放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衢州实际,对《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衢财预执〔2019〕4号)进行修订,重新起草了《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总则、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管理与监督、附则等五部分。明确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行政事业单位存放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竞争性存放操作流程、综合评分指标设置、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

(一)适用的资金范围

明确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及专项支出资金。

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二)参与对象及资格

参与公款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及单位公款存放银行。

参与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衢州市本级设有经办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3.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三)评分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实施公款存放单位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其中: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40%;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四)定期存款期限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五)关于招标公告的时间和方式

开展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市政府采购中心、市财政局应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衢州市财政局网站等发布公告。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竞争性存放招标平台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均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

(七)管理与监督

市级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解读机关

《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0570-3055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