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13-104714 成文日期: 2013-09-11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发〔2013〕63号 统一编号: -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24 15: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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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衢州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深化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深化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13〕105号)精神,现就调整完善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简政放权、重心下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体系,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构建运转高效、行为规范、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为实现富民强市提供行政效能保障。

二、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调整和充实衢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组成人员,市长任市城管委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市城管委副主任。各区(管委会)及街道(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

市城管委下设办公室,承担市城管委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城市管理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市城管委办公室主任。

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调整部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1.扩大市区范围内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依法集中行使《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04〕30号)批准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建筑施工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增加人防(民防)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动物(犬类)管理等两个方面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

2.调整公安交通管理职能。在市区范围内,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行使的对侵占除主干道中有明显隔离标志的机动车道以外的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调整为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除人行道以外城市道路的违法停车行为行政处罚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

(二)调整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1.调整机构设置。按照机构综合设置的要求和工作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调整机构设置和优化人员编制配置。撤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区支队、南区支队、西区支队、柯山支队、柯城大队、衢江大队,设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柯城分局、衢江分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西区分局,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按照与行政区划基本一致原则重新划分各分局管辖范围。分局按行政区划综合设置若干个执法大队,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职权。

2.机构调整后的人、财、物管理原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分局的日常工作安排以区(管委会)为主,业务指导、考核、教育培训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任命分局主要领导时应书面征求区(管委会)的意见,区(管委会)具有建议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任命大队主要领导时应书面征求乡镇(街道)的意见,乡镇(街道)具有建议权。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办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派出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保障,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

(三)创新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充分放权的原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权限下放的形式,将相关行政执法管理权限授予各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分局在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行使职权的活动中,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具体负责行政应诉、复议答复、国家赔偿、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明确城市管理责任主体

(一)强化各区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责任。按照“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道(乡镇)为基础”原则,各区政府区长(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本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负分管责任。

(二)落实以街道(乡镇)为管理单元的责任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以街道(乡镇)为管理单元的责任机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着力解决“见事不管事、管事不见事”的现象,切实做到问题发现在一线、解决在一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是本辖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下属执法机构涉及到城市管理工作时,要服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调度指挥。

(三)界定各区政府(管委会)管理范围。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黄家街道、新新街道、东港街道等3个街道区域内的管理工作;市西区管委会负责白云街道区域内的管理工作;柯城区政府负责府山街道、信安街道、荷花街道、双港街道、花园街道、衢化街道、航埠镇、石梁镇、万田乡、石室乡、姜家山乡、九华乡、七里乡、华墅乡、沟溪乡等15个乡镇(街道)区域内的管理工作;衢江区政府负责廿里镇、浮石街道、樟潭街道、上方镇、杜泽镇、全旺镇、高家镇、后溪镇、大洲镇、湖南镇、峡川镇、莲花镇、太真乡、云溪乡、灰坪乡、举村乡、周家乡、双桥乡、岭洋乡、黄坛口、横路办事处等2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