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13-104713 成文日期: 2013-06-25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发〔2013〕45号 统一编号: -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24 15: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简称“三统一”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自2013年6月30日起,市政府及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实行“三统一”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市法制办负责对拟发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甄别并签署意见,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法制办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市政府领导签发。

2.市政府各部门拟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须先将送审稿和发文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法制办审查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将所有材料转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办理,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再交付印发。未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市政府领导签发。

3.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

市政府门户网站专设“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对外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按照规定标注统一编号和有效状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再予印发。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并按主办部门编号。报送登记时,同时提交备案报告和说明、拟印文本、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市法制办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正材料。

文件印发后,制发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报送市法制办备案审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对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衔接

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确保“三统一”制度及时有效落实。

各级政府办公室或法制机构应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由专人负责及时、完整、准确地登记编号,并定期公布已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要注重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制度的衔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之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确需继续执行的,按原发布时年份号,补办登记、编号,并及时公布。要进一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备案审查后纠错的文件,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更正。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编制规则及相关文书格式由市法制办另行制定发布。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