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12-105203 成文日期: 2012-05-03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发〔2012〕19号 统一编号: -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1-08-23 17:4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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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两地三城”,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增强城市能级,尽快发挥城市综合体项目对优化经济结构、加大有效投入、活跃区域市场的重要作用,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1〕89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中所提的城市综合体是具有商业、办公、居住、宾馆、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城市生活空间的3项以上功能,用地规模在50亩左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左右,力争更大规模,对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影响的多功能建筑群体。

经市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符合衢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控制指标进行建设,土地交付后30个月内建成且36个月内开业运营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可享受本意见明确的政策。投资主管部门批文明确项目分期实施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则分期享受政策。

二、建设要求

(一)容积率。在满足日照、消防、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商业、办公建筑容积率可按“宜高则高”原则控制;居住建筑容积率应在确保居住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确需配套住宅的,则住宅占总面积的比例应控制在35%以内。容积率最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审查后确定。交通功能的空中连廊面积、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建筑密度。除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应不大于28%外,其它混合用地应不大于70%,但同时必须满足绿地、停车、消防、后退、间距等其它要求。

(三)建筑间距。项目中如建住宅、幼儿园等用房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它应综合考虑日照、通风、消防、防灾、环保、安全等要求确定。

(四)绿地率。住宅用地绿地率必须达到30%以上,其它混合用地绿地率可以按照规划方案会审确定;景观水面若与绿化或公共环境有机结合时可计入绿地,但面积不应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0%。

(五)停车配建。机动车停车配建,住宅按大于1.2辆/户设置。商业、办公等停车配建必须在地块红线内完全解决。鼓励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停车场等多用途地下空间开发。

(六)其它配套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和交通、市政、环卫、物业管理、人防工程等设施配套应不低于现行有关标准;绿地、广场、步行系统等开放空间应体现立体化和系统性。

三、扶持政策

(一)财政奖励政策。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酒店、商场超市等经营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1.自企业批准设立之月起3年内,年地方财政贡献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贡献额的80%奖励给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贡献额的50%奖励给企业。

2.对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按五星级标准建设的酒店,在规定建设周期内建成开业的,自投入营运之月起5年内分别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90%奖励给企业。

4.对酒店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五星级认证的(以相应的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地方财政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奖励。

5.对引进国际品牌服务公司、跨国公司总部或国际、国内500强企业的物业持有方,所在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具体额度由当地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项目财政奖励政策按市区、开发区、西区等现行财政体制兑现。

(二)相关规费减免。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不高于50%标准收取。综合体周边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红线内由投资业主自行解决。

2.白蚁防治费按1元/平方米收取。

3.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不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不建设配套人防工程的,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待项目竣工验收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4.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升降机初次检验费、业主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易地绿化补偿费、高等教育附加费、防雷设施检测服务等费用减半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先征后补,补助标准不低于50%。

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征收,建设单位根据使用情况和工程进度可以申请提前预退,比例不低于50%,其余待项目竣工后统一结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衢州市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商务、人防、电力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服务业办),负责城市综合体的审核认定、协调推进、督查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机构,明确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专人全程服务制度,强化协调沟通,做好服务保障。

(二)加快项目审批。

1.城市综合体项目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其审批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办理,简化环节,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2.供水、供电、供气等保障部门要建立大客户服务制度。将经认定的城市综合体项目作为大客户,落实专人担任大客户服务经理,负责全程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强化要素保障。

1.用地保障。优先安排城市综合体土地指标。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限时完成征地、拆迁和市政配套等工作,按时交付土地。

2.融资保障。各地政府、金融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各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城市综合体建设,在资金、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

3.电力保障。供电部门要提前了解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所需的用电时间、负荷性质、用电特征等需求,优化供电方案内容,及时制定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供电方案。

(四)强化目标考核。

项目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要按照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推进计划,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考核体系。2012年6月30日前,要进行“亮规划、亮土地、亮进度”,进行互看互学,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

城市综合体项目所在地责任单位要根据当地特点,依照本指导意见制定适合本区域城市综合体项目具体扶持政策,实行“一企一策”。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本意见可适时进行调整。本意见由市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