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11-104589 成文日期: 2011-11-21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发〔2011〕87号 统一编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23 17: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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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办〔2010〕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和《衢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公办园难、入优质园难的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的要求,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让孩子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高标准普及15年基础教育、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和《衢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并举、优质协调、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适龄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到2013年,各县(市、区)要办好1-2所达到省一级标准的示范幼儿园;各乡镇要办好1所省三级以上的中心幼儿园;在等级幼儿园入园儿童覆盖率达到85%以上;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0%以上,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达30%以上;全市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5%以上。逐步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依托社区建立一批全市示范性0-3岁婴幼儿早教基地。到2015年,与全省同步基本实现学前教育现代化,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6%。到2020年,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8%,实现学前教育现代化,学前教育主要发展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明确责任,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

(三)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规划、住建、国土部门要落实城镇居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四)坚持政府履职、多元办园、成本分担的学前教育发展和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幼儿教育的职责,搞好统筹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监管。坚持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需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幼儿园,积极推行“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办园体制改革。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加大对公办幼儿园建设、改造、提升的支持力度,新增加的公共教育资源主要向农村倾斜。要优先保障学前教育建设用地、用房,对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坚持并完善学前教育成本由办园主体、幼儿家长、政府合理分担的机制,政府对收费不足以维持运转的规范幼儿园进行适当补助,逐步建立起对困难群众子女入园的资助体系。

三、科学规划,完善城乡学前教育办园体系

(五)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地方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各地人口出生及人口流动趋势,科学预测,确定规模,将幼儿园建设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统筹公办民办协调发展,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切实提高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与建设的科学性,加快改善学前教育办学条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统筹规划,确定目标,分解任务,落实经费,认真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六)切实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所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适当的公办幼儿教师事业编制,对举办中心幼儿园有困难的乡镇,要给予必要的补助。到2013年,每个乡镇都要建设好一所独立设置的标准化中心幼儿园,按照“规模适度、接送方便、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切实保障中心幼儿园正常运转需求,不断改善本乡镇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幼儿园教师的待遇。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学前教育管理网络中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全乡镇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推广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班)实施教育教学统筹管理的模式。村幼儿园(班)原则上以村集体举办为主,各中心村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幼儿园(班)。在学校布局调整后被撤并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七)完善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应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合理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住建规划部门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邀请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公建配套中小学一样,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并优先向社区适龄儿童开放。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不予规划建设立项和审批。

四、加强管理,切实提高幼儿教育保教质量

(八)严格准入制度。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和等级管理制度。依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和《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治理违规办园行为。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学许可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于办园条件不达标、安全隐患大、无证(含未按规定年检)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准办标准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予以关停撤销。同时妥善处理好被取缔幼儿园幼儿的安置问题,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确保社会稳定。

(九)坚持科学保教。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保教结合,为学前儿童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学前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严禁举办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兴趣班活动,尤其要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所有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低年级教材。

(十)加强师资配备。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为公办幼儿园核定事业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新增编制优先向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倾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通过派遣公办教师支教等形式予以扶持和支持。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持证上岗。对于目前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有计划地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把好新进保教人员入口关,未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依法解聘不合格教师。

(十一)提升业务技能。要把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划,根据幼儿教师的职业特点,对幼儿教师开展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培训。完善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在职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落实培训经费,三年内完成对所有等级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的轮训。积极开展幼儿园保健医生、营养师、保育员、炊事员的专业培训。建立覆盖辖区内公民办幼儿园的教研网络,大力开展园本教研,提高幼儿教师的保教技能和专业素质。

(十二)强化安全监管。实行安全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幼儿特点和确保安全需要,各类幼儿园招生要坚持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公安、交通运输、安监、教育、工商、文广、卫生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指导。切实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园舍安全设施建设,并按规定配备有资质的保安人员。重视幼儿园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的培养,健全完善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并经常性地开展演练。公安、交通运输、安监、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接送车辆。幼儿园食品的采购、储运、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卫生、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幼儿的防疫和保健工作。幼儿园要按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认真落实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幼儿健康体检等制度。

(十三)开展对口支援。要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省一级幼儿园对辖区其他幼儿园的示范和指导作用,鼓励其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与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合作办学,促使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大城区与农村对口结对力度,进一步推进城乡幼儿园互助共同体建设工作,建立健全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依托的农村幼儿园管理指导网络,加强对农村幼儿园有针对性的指导,不断提高农村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实现学前教育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促进区域内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五、落实政策,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四)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到2013年,各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5%以上,公办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公办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1/3以上。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市区幼儿园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困难家庭子女入园减免补助和幼儿教师培训等。各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支持本地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专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办学经费的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五)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物价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健全按等级收费的制度,并逐步实施对贫困家庭幼儿入园实行费用减免制度。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十六)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待遇。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完善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幼儿园应依法为教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障费用,逐年提高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方面,享受事业编制教师同等待遇。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符合人事代理条件的要进入人事代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十七)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各县(市、区)学前教育进行专项督查,并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核指标。开展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评估,激发乡镇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制定相关督查评估指标体系,对各乡镇(街道)学前教育的事业发展、教育质量、经费投入、教师待遇保障等进行专项督查评估,并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列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实绩考核目标。同时,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查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