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00002618015K/2011-104587 成文日期: 2011-08-12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衢政发〔2011〕69号 统一编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3 17: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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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对《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衢政发〔2010〕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手续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办理。”

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