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00002618015K/2010-101944 | 成文日期: | 2010-03-3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衢政发〔2010〕20号 | 统一编号: | - |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颁布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快建立我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
以《办法》为法律依据,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加快组建相关调处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相关流程及制度,全面建立我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力争做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地处置各类医疗纠纷,防止国有资产任意流失,最大程度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市、区)成立由政府牵头,司法、卫生、公安、财政、人事、宣传、民政、计生、信访、工会、妇联、综治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范围内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讨论制订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2.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县(市、区)应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会及其办公室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并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调解员若干名,负责医调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另行聘请兼职调解员若干名,根据需要由医调会调配使用。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人员录用标准,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
3.建立医调会医药、法律专家库。市、县(市、区)两级分别组建市、县(市、区)医调会医药、法律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医学专家库人员应充分考虑专业分布。专家库组成人员应当为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代表,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具体聘用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制订。
4.建立医疗责任风险金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医疗责任风险金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二)明确部门职责。
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要形式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是一项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积极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成立医调会,组建医调会办公室,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流程和规章,积极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制定实施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和《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依法做好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公安机关要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治安和医疗秩序,制定《医疗纠纷现场处理工作程序和处置预案》并积极落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整治医疗机构治安秩序。
财政部门要保障医调会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及其他必要经费。
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让社会广泛知晓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机制,同时要督促新闻媒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事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民政部门要督促殡仪馆及时按规定转运医院内死亡的各类尸体,协助医疗机构做好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避免停尸闹丧等现象。
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并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
信访部门要认真做好医疗纠纷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宣传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流程及相关规定,引导患者或家属按正常渠道进行医疗纠纷调处。
工会、妇联协助做好企业职工、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医疗纠纷事件调处工作。
综治部门要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组织开展医疗纠纷矛盾排查化解,治安问题排查治理,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措施的落实。
患方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医疗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医疗纠纷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矛盾扩大,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办法》对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预防办法和处置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市、县(市、区)设立医调会,对规定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事件进行调解。在医患纠纷处置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延伸人民调解领域、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分工和职责,加快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为破解医疗纠纷处理难题、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明确职责,强化配合。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涉及到各级党委政府和多个部门,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研究加以解决,切实推动医疗纠纷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完善政策,及早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计划和步骤,在积极筹备的基础上,抓紧研究成立医调会及其办公室和专家库,并尽早开展工作。同时,要制订相关的政策规定,建立工作运行、管理、考核、奖惩等配套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为我市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的全面建立和长期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本行政区域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